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知识高频考点七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20 13: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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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效力

对于抵押人 (1)抵押设定以后,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抵押人有权继续占有抵押物,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

(2)抵押设定以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3)抵押人可以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4)抵押权设定以后,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如果抵押权设定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出租在先,抵押在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5)妥善保管抵押物。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对于抵押权人

 ①如果抵押物受到抵押人或第三人的侵害,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③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按普通债权清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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