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单位与其他监理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
建设监理之间要加强联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划分清楚各自的监理范围与界限。建立双方总监理工程师的协商制度,共同完成监理任务。
不好划分的,由双方协商以一方为主,另一方密切配合,共同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的文件进行签认,竣工后由双方共同验收。
设备监理单位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及公共事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
与这些部门的联系与协调主要是业主和承包商的工作,设备监理机构可给予必要的协助。
设备监理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组织协调
监理单位与制造、安装承包商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在涉及承包商的正当权益时,监理单位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予以维护。
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时,一定要坚持原则,拒绝验收,总监理工程师拒签工程款的支付凭证。
监理与承包商始终不应发生经济关系。
设备监理 单位与政府有关的质量监督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设备监理单位与政府有关的质量监督部门之间是监督与指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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