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
是否对设计阶段进行监理,这取决于业主的委托范围。以委托合同为准。设备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有两种关系,
一是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可以归入监理与承包商之间的组织协调。
二是业务上的关系。
设备监理工程师与设备设计工程师之间、总监理工程师与设备工程项目设计总负责人之间,应互相理解、尊重并密切配合。如设备监理工程师认为设计中存在不足之处,应通过业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供设计工程师参考。
设备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设计,设计的修改必须通过设计单位,同时设备监理工程师应配合设计单位做好工程变更工作。
设备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组织协调
应首先维护业主的法定权益。应充分尊重业主,加强与业主领导及其驻工地授权代表的联系与协商。在进行重要的监理活动前,应征求业主的同意。
设备监理工程师 与业主的关系是建立在有关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基础上的,当业主不能听取正确的意见,或坚持不正当的行为时,总监理工程师应采取说服与劝阻的方式,必要时可发出备忘录,以记录在案,并明确责任,对于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所属设备监理单位领导报告。
总监理工程师应坚持原则,业主与承包单位之间凡是与设备工程合同有关的活动,必须通过设备监理机构同意或备案后再实施,否则总监理工程师将失去其组织协调工作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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