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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城市规划师《规划原理》复习资料:城市规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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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体系

一、城市规划法律体系

概念: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组成完整的城市规划体系。法规体系有纵向体系和横向体系,纵向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横向分为基本法和配套法两个方面。
1、法律法规:国家城市规划行政法规体系:包括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行政法规;地方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或办法为基础,还有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组成。有立法权的城市也可以制定相应的规划法规。
地方法规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相互衔接、协调
2、行政法规:国家和地方所制定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基础的关于城市规划的一系列行政法规。
3、技术法规: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专业性的标准和规范,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目的是保障专业技术工作科学、规范,符合质量要求。

二、城市规划编制体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
1、城镇体系规划
包括全国、省(自治区)以及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统一安排。
2、城市总体规划
分三个步骤的工作:
(1)编制总体规划首先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总体规划纲要,经批准后,作为指导总体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2)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大城市可以编制分区规划,对总体规划内容进行必要的深化。
(3)城市总体规划依法审批后,可以对总体规划涉及的各项专业规划进一步深化,单独制定专项规划。
3、详细规划
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不同层次的城市规划中,都应当贯彻城市设计的理念和原则。
城市规划由各级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三、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1、城市规划行政体系的形制:城市规划行政体系可以分为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两种基本形制。但大多数国家都在这两者之间寻求适合自己国情的规划行政体制。
2、我国城市规划行政体系的组成:我国城市规划行政体系由不同层次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我国城市规划行政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各级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分别对各自行政辖区的城市规划工作依法进行管理。各级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对同级政府负责,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与其他相关规划、计划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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