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行测:民法剖析及真题点拨[4]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05 12:57:34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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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测:民法剖析及真题点拨[4]
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培训招生简章 点击查看  例题:(2007年中央第101题)

  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是(  )。

  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

  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

  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事宜

  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格购入货物

  【解析】《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故选D。

  7.特殊侵权行为

  (1)职务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2)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由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6)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建筑物等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①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②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③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①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发生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2007年中央第116题)

  某大学在学校内进行道路维修,施工中没有设置道路整修警示标志,致过路学生受伤。对此,由(  )承担责任。

  A.该学校  B.受害人自己

  C.该学校和受害人  D.该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

  【解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选A。

 

2010年公务员考试一次通过,更多详情 点击下载[page]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培训招生简章 点击查看  例题:(2007年中央第101题)

  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是(  )。

  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

  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

  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事宜

  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格购入货物

  【解析】《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故选D。

  7.特殊侵权行为

  (1)职务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2)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由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6)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建筑物等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①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②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③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①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发生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2007年中央第116题)

  某大学在学校内进行道路维修,施工中没有设置道路整修警示标志,致过路学生受伤。对此,由(  )承担责任。

  A.该学校  B.受害人自己

  C.该学校和受害人  D.该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

  【解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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