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一)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4-28 14:34:13 浏览数: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一)
【必看】2010司法考试快速通过!点击进入   第十一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些规定仅指人民法院的审判而言,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已经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应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从起诉阶段开始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因此,这个原则的正确表述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所谓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反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意见的诉讼活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应作以下理解: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依法享有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经被确定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就享有辩护权。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三种方式: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自行辩护;在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既可以自行辩护,同时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除可以自行辩护以外,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或者在法定情形下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三)《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一规定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以利其自行辩护。

  (四)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应当及时告知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法庭审判中,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依法辩护行为不受干扰。这一精神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同样适用,公安司法机关都有义务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刑事沂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确认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本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权依法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包括定罪权与量刑权,审判就是通过审理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是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裁判的活动,定罪权与量刑权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确定某人有罪和决定刑罚的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但这只是程序意义上的,不是实体上的最终定性。只有人民法院依法

  所作的定罪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在刑事诉讼中要确定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刑法为依据作出认定,然后还须制作判决书并且予以公开宣告。非依法定标准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即使是人民法院,也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本原则明确规定,任何人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有罪以前,不能认其为有罪之人,这显然是吸收了西方国家无罪推定的原则,符合法治精神。但是当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通常还涉及或者引申出一系列具体的诉讼法则,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与之并不完全相同。首先,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沉默权。其次,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方可介入诉讼,与大多数国家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不同。再次,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例外,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这一原则的规定还有以下:《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开庭审理之后,合议庭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十四节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又十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厂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待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遇有上述情形,应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在立案程序中,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如果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如果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几种情形,应当以裁定终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第三节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参加诉讼的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一、被害人被害人是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能以不同的身份参加诉讼:在法定的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以自诉人身份提起刑事诉讼,称为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称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称为被害人。一般来说,刑事诉讼法中所称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包括其他。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当事人,并赋予其一系列诉讼权利,这种规定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单位。因为单位也可能成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其合法权益同样需要法律的保护。单位具有进行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单位不仅可能成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一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单位也可能成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有权自行提起刑事诉讼而成为自诉人.单位还可能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损失,可以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其法定代表人应作为代表参加诉讼,单位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以下特点:

  (一)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被害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作为了解刑事案件情况的人,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证据之一,称为被害人陈述。

  (三)被害人与刑事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经过诉讼程序所作的裁判涉及被害人的切身利益。

  (四)被害人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也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或者补偿,保护其财产权利。

  (五)作为当事人之一,被害人享有比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基本上与被告人对等。但在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由于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被害人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原告,只能协助检察机关行使控诉职能。因此,法律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作了一些限制。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对侵犯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二)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

  (四)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五)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以下:

  (一)如实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作人员作出陈述,如果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陈述,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接受传唤,按时出席法庭参加审判:

  (三)遵守法庭纪律,回答提问并接受询问和调查

  二、自诉人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是自诉人。自诉人是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中特有的当事人,相当于自诉案件的原告。刑事自诉程序由于自诉人的告诉而启动,如果没有自诉人的告诉,就没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对于自诉人,需要指出以下几点

  (一)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担当控诉职能。如果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自诉人具有双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诉中是自诉人,执行控诉职能;在反诉中是被告人,执行辩护职能。

  (二)自诉主体可分。即一个犯罪行为如果侵害了多个被害人的合法利益时,每个被害人都有权单独提起自诉,无须经过所有被害人同意如果多个被害人共同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如果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被害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人民法院通知的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席法庭审判的,视~其放弃告诉权利。在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三)自诉对象可分。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时,被害人有权对其中某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提出自诉,不诉及其他侵害人。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

  自诉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主要诉讼权利有:

  (一)自诉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自诉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依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人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四)依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自诉人有权在人民法院主持之下与被告人调解。

  (五)自诉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六)自诉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七)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关证据,自诉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八)自诉人有权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九)自诉人有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津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是:

  (一)承担举证责任,自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人应当提出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经说报不予撤诉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自诉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再次提起自诉时,自诉人应当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二)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伪造证据,如有违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按时出席法庭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撤诉处理。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两种不同的称谓。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沂以前,是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是被告人。两种不同的称谓反映出被追究刑事责任二人法律地位的变化,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只是具有犯罪嫌疑,受到有关机关的侦查和审查,但尚未被「式起诉,称其为“犯罪嫌疑人”是恰当的。经过审查起诉,认为具备了法定的提起公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以正式的起诉书将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给予定罪和量刑的,是名符其实的“被告人”。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被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定有罪的,成为罪犯。这不仅仅是称谓的不同,它反映了刑事诉讼活动的进程,也符合诉讼民主和文明。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启动审判程序。案件一经人民法院受理,被自诉人起诉的人即成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刑事诉讼是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中心人物,一切诉讼活动都围绕他们进行。

  由于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相应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可以说,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即失去了意义。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刑事诉讼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提起刑事诉讼的目的都是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他们是科刑的对象。因此,刑事案件的诉讼结局首先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切身利益。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无论其作出的认罪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都是重要的证据来源。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单位可以独立地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起参与刑事诉讼。

  除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诉讼权利还有以下:

  (一)辩护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自行辩护,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在审判阶段,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被告人有权获得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二)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以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三)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四)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陈述和辩解。有权辨认或者鉴别证据,可以对证据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有权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五)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即在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权发表最后的意见。(六)对于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解除。(七)在侦查中,对于侦查人员提问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八)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裁定或者判决,被告人龙活虎有权提出上诉。(九)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权提出申诉。(十)有权对于公安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十一)在依法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作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全咖履行其诉讼义务,如有违反,会产生一定的后果。其主要诉讼义务是:

  (一)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

  (二)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不得逃避

  (三)不得进行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等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

  (四)按时出席法庭审判。

  (五)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四、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赔偿请求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既可以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丘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除了自然人以外,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

  (二)申请回避权。

  (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和证据作出陈述和发表意见。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五)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六)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自行和解。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是:

  (一)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供证据。

  (二)如实陈述案情。

  (三)按时出席法庭,参加审判活动。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以下:刑事诉讼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准许。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有:

  (一)审请回避权。

  (二)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

  (五)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行和解。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

  (一)如实陈述案情。

  (二)按时出席法庭审判,接受调查。

  (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四)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刘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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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些规定仅指人民法院的审判而言,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已经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应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从起诉阶段开始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因此,这个原则的正确表述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所谓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反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意见的诉讼活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应作以下理解: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依法享有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经被确定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就享有辩护权。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有三种方式: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只能自行辩护;在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既可以自行辩护,同时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除可以自行辩护以外,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或者在法定情形下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三)《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这一规定使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以利其自行辩护。

  (四)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应当及时告知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法庭审判中,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依法辩护行为不受干扰。这一精神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同样适用,公安司法机关都有义务保障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刑事沂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确认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本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在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权依法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审判权包括定罪权与量刑权,审判就是通过审理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是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裁判的活动,定罪权与量刑权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确定某人有罪和决定刑罚的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但这只是程序意义上的,不是实体上的最终定性。只有人民法院依法

  所作的定罪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依法作出。在刑事诉讼中要确定被告人有罪,人民法院必须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刑法为依据作出认定,然后还须制作判决书并且予以公开宣告。非依法定标准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即使是人民法院,也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本原则明确规定,任何人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有罪以前,不能认其为有罪之人,这显然是吸收了西方国家无罪推定的原则,符合法治精神。但是当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通常还涉及或者引申出一系列具体的诉讼法则,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与之并不完全相同。首先,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沉默权。其次,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方可介入诉讼,与大多数国家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不同。再次,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例外,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这一原则的规定还有以下:《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开庭审理之后,合议庭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十四节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又十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厂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待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遇有上述情形,应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在立案程序中,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如果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如果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几种情形,应当以裁定终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第三节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为保护自身利益而参加诉讼的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一、被害人被害人是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能以不同的身份参加诉讼:在法定的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以自诉人身份提起刑事诉讼,称为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称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称为被害人。一般来说,刑事诉讼法中所称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包括其他。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当事人,并赋予其一系列诉讼权利,这种规定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单位。因为单位也可能成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其合法权益同样需要法律的保护。单位具有进行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单位不仅可能成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一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单位也可能成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有权自行提起刑事诉讼而成为自诉人.单位还可能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损失,可以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其法定代表人应作为代表参加诉讼,单位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有以下特点:

  (一)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被害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作为了解刑事案件情况的人,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证据之一,称为被害人陈述。

  (三)被害人与刑事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经过诉讼程序所作的裁判涉及被害人的切身利益。

  (四)被害人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也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或者补偿,保护其财产权利。

  (五)作为当事人之一,被害人享有比较广泛的诉讼权利,基本上与被告人对等。但在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由于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被害人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原告,只能协助检察机关行使控诉职能。因此,法律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作了一些限制。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对侵犯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二)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

  (四)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五)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以下:

  (一)如实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作人员作出陈述,如果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陈述,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接受传唤,按时出席法庭参加审判:

  (三)遵守法庭纪律,回答提问并接受询问和调查

  二、自诉人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是自诉人。自诉人是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中特有的当事人,相当于自诉案件的原告。刑事自诉程序由于自诉人的告诉而启动,如果没有自诉人的告诉,就没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对于自诉人,需要指出以下几点

  (一)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担当控诉职能。如果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自诉人具有双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诉中是自诉人,执行控诉职能;在反诉中是被告人,执行辩护职能。

  (二)自诉主体可分。即一个犯罪行为如果侵害了多个被害人的合法利益时,每个被害人都有权单独提起自诉,无须经过所有被害人同意如果多个被害人共同提起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如果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被害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人民法院通知的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席法庭审判的,视~其放弃告诉权利。在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三)自诉对象可分。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时,被害人有权对其中某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提出自诉,不诉及其他侵害人。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

  自诉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主要诉讼权利有:

  (一)自诉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自诉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依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人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四)依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自诉人有权在人民法院主持之下与被告人调解。

  (五)自诉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六)自诉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七)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关证据,自诉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八)自诉人有权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

  (九)自诉人有权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津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

  自诉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是:

  (一)承担举证责任,自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自诉案件,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人应当提出补充证据。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将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经说报不予撤诉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自诉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再次提起自诉时,自诉人应当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二)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伪造证据,如有违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按时出席法庭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撤诉处理。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两种不同的称谓。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沂以前,是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是被告人。两种不同的称谓反映出被追究刑事责任二人法律地位的变化,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只是具有犯罪嫌疑,受到有关机关的侦查和审查,但尚未被「式起诉,称其为“犯罪嫌疑人”是恰当的。经过审查起诉,认为具备了法定的提起公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以正式的起诉书将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给予定罪和量刑的,是名符其实的“被告人”。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被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定有罪的,成为罪犯。这不仅仅是称谓的不同,它反映了刑事诉讼活动的进程,也符合诉讼民主和文明。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启动审判程序。案件一经人民法院受理,被自诉人起诉的人即成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刑事诉讼是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中心人物,一切诉讼活动都围绕他们进行。

  由于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相应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可以说,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即失去了意义。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刑事诉讼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提起刑事诉讼的目的都是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他们是科刑的对象。因此,刑事案件的诉讼结局首先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切身利益。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无论其作出的认罪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都是重要的证据来源。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单位可以独立地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起参与刑事诉讼。

  除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诉讼权利还有以下:

  (一)辩护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自行辩护,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诉案件自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在审判阶段,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被告人有权获得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的刑事法律援助。(二)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以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三)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四)被告人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陈述和辩解。有权辨认或者鉴别证据,可以对证据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有权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五)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即在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权发表最后的意见。(六)对于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解除。(七)在侦查中,对于侦查人员提问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八)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裁定或者判决,被告人龙活虎有权提出上诉。(九)对于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权提出申诉。(十)有权对于公安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十一)在依法告诉才处理的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中,作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全咖履行其诉讼义务,如有违反,会产生一定的后果。其主要诉讼义务是:

  (一)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

  (二)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不得逃避

  (三)不得进行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等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

  (四)按时出席法庭审判。

  (五)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四、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赔偿请求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既可以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丘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除了自然人以外,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

  (二)申请回避权。

  (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和证据作出陈述和发表意见。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五)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六)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自行和解。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是:

  (一)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供证据。

  (二)如实陈述案情。

  (三)按时出席法庭,参加审判活动。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以下:刑事诉讼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被迫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准许。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主要诉讼权利有:

  (一)审请回避权。

  (二)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

  (五)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行和解。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

  (一)如实陈述案情。

  (二)按时出席法庭审判,接受调查。

  (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四)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中国政法大学?刘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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