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讲义(二)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5 06:49:16

司法考试 刑事诉讼法 法考刑事诉讼法讲义 司法考试刑法讲义

【必看】2010司法考试快速通过!点击进入   第四章管辖

  第一节立案管辖

  二、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它解决的是刑事案件应当由谁来立案、开始诉讼的问题。划分立案管辖的主要依据是下列因素:一是公、检、法机关的性质与职能。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各自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不同。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因此,立案管辖的划分应当与它们的性质和职责相适应,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二是案件的性质和难易程度。刑事案件各种各样,性质各异,有的不需要侦查就能做出处理,需要侦查的案件也有难易差别。一般而言,案件比较重大、复杂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立案。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从整体看,上述案件仅占刑事案件总数的少部分,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任务由公安机关承担,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与职能决定的。一方面,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保卫社会治安的责任,处于同犯罪作斗争的第一线;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良好的侦查设备、技术装备和人员配备,使公安机关担负绝大多数案件的立案侦查任务具有坚实的基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六机关《规定》,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另外,对于自诉案件的第二类,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六机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对此都做出了详细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5月1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更明确规定了由检察院负责立案的案件范围。根据上述解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有:

  (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具体有:

  (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根据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之规定,此罪名已被取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徇私枉法案;(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8)私放在押人员案:(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其具体程序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时,应当层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送省级人民检察院。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从上述内容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在实践中,存在着交叉管辖的情况,对此,应当按照六机关《规定》第6条的规定办理,即:“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进行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主罪与次罪的划分,应当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为标准。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即进入审理阶段,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法院就不予追究。被害人不起诉必须是他本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2)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根据六机关《规定》,这类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以刑事实体法对被告人行为衡量的结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这类自诉案件实际上是原本应当公诉的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其目的是保障被害人的控告权,维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解决被害人告状无门的问题。

  此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

  立案管辖知识结构图

  公安: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的……

  考点:1.涉税案;

  2.伪证案;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4.刑法No.16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5.刑法No.164,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

  6.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刑法No.184;

  国家安全机关:刑法分则第一章

  检察院:

  1.刑法分则第八章以及按第八章定罪处罚的12个;

  2.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34个;

  3.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利用职权实施的③7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4.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利用职权实施的③其他④重大犯罪案件⑤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人民法院:

  1.告诉才处理,4个;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8个;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条件:①有证据证明;②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③达到犯罪标准;④属于侵犯被害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的案件。

  第二节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即一起刑事案件应由哪种、哪级、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至第。27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解决的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级别管辖的划分主要考虑的因素有:(1)案件的性质和影响;(2)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3)案件涉及面的大小;(4)不同级别法院的工作重点和工作量多少。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是: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可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只能是普通刑事案件。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所谓普通刑事案件,是指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案件。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普通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虽然属于普通刑事案件,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时,要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尽管如此,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实际上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其审判任务是十分繁重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数量最多,而且案件的发生地都在其辖区内,由其进行审判,便于核查证据,也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由于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刑法还没有修改,刑法有反革命罪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就有对应性规定。刑法修改后,反革命罪名已被取消,所以,这类案件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是以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为标准进行的界定。(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立法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采用了列举方式,但并不是说这三类案件必须由中级法院进行第一审,而是最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并不排除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第一审。立法上之所以将这些案件划分为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是因为其性质严重,或案情重大复杂、影响范围大或处刑较重。由较高级别的法院进行第一审,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的标准,立法上没有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和把握。实际上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很少。这是与高级人民法院所处的位置和工作量负担相适应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事实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十分罕见。

  除上述级别管辖的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l、《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可见,此条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前提是必要的时候。必要的时候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影响巨大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遇到其他困难等情形。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当事人。二是下级人民法院把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这种移送以案情重大、复杂为前提,并且在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才能移送。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上述规定虽然是基层人民法院向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规定,其他级别之间的移送也应当参照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4、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

  二、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权限上的划分。级别管辖是从纵的方面解决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而地区管辖则是在明确案件的级别管辖的基础上,确定某一案件由该级人民法院中的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是从横的方面解决案件的管辖问题。只有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都解决了,案件的管辖权才能最终落实。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

  (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有利于调查核实证据,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便于当地群众旁听。

  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情况,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于确定,而其居住地的群众更多地了解案件的情况;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当地审判的: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或者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因而需要在其居住地执行的;临时外出的组织成员之间相互进行侵犯的,等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工作或学习的地点,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这是立法上为最终落实地区管辖所作的规定。因为按照前述原则,有时候并不能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如一个犯罪涉及几个地点,按照犯罪地原则几个人民法院都有权审判,而以被告人居住地确定也可能出现多个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形。遇到这种情况,原则上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因为,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已有一定的了解,对处理案件有利。但是,在必要的时候,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把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所谓主要犯罪地,包括案件涉及多个地点时对该犯罪的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地,也包括一人犯数罪时,主要罪行的实行地。必要的时候,是指对查清主要犯罪事实以及及时处理案件更为有利等情况。

  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解决的是哪些案件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以及由哪一个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在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中,设有若干种专门人民法院。对于有些涉及到专门业务的案件,如果由普通人民法院审判这些案件,就会有诸多的不便或困难,对正确、及时处理案件不利,需交专门人民法院审判。我国已建立的具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一)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有:违反军人职责罪案件及现役军人、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普通公民危害与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对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原则上实行分别管辖的制度,即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对于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的,一般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五、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在实践中,关于审判管辖,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了以下特殊案件的管辖: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由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政法大学?刘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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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立案管辖

  二、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它解决的是刑事案件应当由谁来立案、开始诉讼的问题。划分立案管辖的主要依据是下列因素:一是公、检、法机关的性质与职能。我国公、检、法机关是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各自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不同。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因此,立案管辖的划分应当与它们的性质和职责相适应,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二是案件的性质和难易程度。刑事案件各种各样,性质各异,有的不需要侦查就能做出处理,需要侦查的案件也有难易差别。一般而言,案件比较重大、复杂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立案。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从整体看,上述案件仅占刑事案件总数的少部分,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任务由公安机关承担,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与职能决定的。一方面,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负有维护社会秩序、保卫社会治安的责任,处于同犯罪作斗争的第一线;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良好的侦查设备、技术装备和人员配备,使公安机关担负绝大多数案件的立案侦查任务具有坚实的基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六机关《规定》,涉税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不应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另外,对于自诉案件的第二类,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六机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对此都做出了详细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5月1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更明确规定了由检察院负责立案的案件范围。根据上述解释,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有:

  (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具体有:

  (1)滥用职权案;(2)玩忽职守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根据自2002年3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之规定,此罪名已被取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徇私枉法案;(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8)私放在押人员案:(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其具体程序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时,应当层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送省级人民检察院。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从上述内容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

  在实践中,存在着交叉管辖的情况,对此,应当按照六机关《规定》第6条的规定办理,即:“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下,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进行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主罪与次罪的划分,应当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为标准。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即进入审理阶段,而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法院就不予追究。被害人不起诉必须是他本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侮辱、诽谤案,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2)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根据六机关《规定》,这类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这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以刑事实体法对被告人行为衡量的结果。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这类自诉案件实际上是原本应当公诉的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其目的是保障被害人的控告权,维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解决被害人告状无门的问题。

  此外,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也属于自诉案件。

  立案管辖知识结构图

  公安: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的……

  考点:1.涉税案;

  2.伪证案;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4.刑法No.16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5.刑法No.164,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

  6.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刑法No.184;

  国家安全机关:刑法分则第一章

  检察院:

  1.刑法分则第八章以及按第八章定罪处罚的12个;

  2.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34个;

  3.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利用职权实施的③7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4.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利用职权实施的③其他④重大犯罪案件⑤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

  人民法院:

  1.告诉才处理,4个;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8个;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条件:①有证据证明;②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③达到犯罪标准;④属于侵犯被害人人身或财产权利的案件。

  第二节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案件方面的分工,即一起刑事案件应由哪种、哪级、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至第。27条的规定,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解决的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级别管辖的划分主要考虑的因素有:(1)案件的性质和影响;(2)罪行的轻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3)案件涉及面的大小;(4)不同级别法院的工作重点和工作量多少。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是: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可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只能是普通刑事案件。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所谓普通刑事案件,是指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外国人犯罪案件之外的案件。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普通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虽然属于普通刑事案件,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时,要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尽管如此,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实际上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其审判任务是十分繁重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数量最多,而且案件的发生地都在其辖区内,由其进行审判,便于核查证据,也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由于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刑法还没有修改,刑法有反革命罪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就有对应性规定。刑法修改后,反革命罪名已被取消,所以,这类案件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是以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为标准进行的界定。(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立法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采用了列举方式,但并不是说这三类案件必须由中级法院进行第一审,而是最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并不排除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第一审。立法上之所以将这些案件划分为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是因为其性质严重,或案情重大复杂、影响范围大或处刑较重。由较高级别的法院进行第一审,有利于保证办案质量。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的标准,立法上没有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和把握。实际上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很少。这是与高级人民法院所处的位置和工作量负担相适应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事实上,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十分罕见。

  除上述级别管辖的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在级别管辖方面,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l、《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可见,此条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前提是必要的时候。必要的时候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影响巨大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遇到其他困难等情形。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当事人。二是下级人民法院把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这种移送以案情重大、复杂为前提,并且在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才能移送。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上述规定虽然是基层人民法院向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规定,其他级别之间的移送也应当参照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4、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

  二、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权限上的划分。级别管辖是从纵的方面解决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而地区管辖则是在明确案件的级别管辖的基础上,确定某一案件由该级人民法院中的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是从横的方面解决案件的管辖问题。只有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都解决了,案件的管辖权才能最终落实。确定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

  (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有利于调查核实证据,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便于当地群众旁听。

  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情况,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于确定,而其居住地的群众更多地了解案件的情况;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极大,当地群众要求在当地审判的:可能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管制或者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因而需要在其居住地执行的;临时外出的组织成员之间相互进行侵犯的,等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工作或学习的地点,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这是立法上为最终落实地区管辖所作的规定。因为按照前述原则,有时候并不能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如一个犯罪涉及几个地点,按照犯罪地原则几个人民法院都有权审判,而以被告人居住地确定也可能出现多个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形。遇到这种情况,原则上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因为,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已有一定的了解,对处理案件有利。但是,在必要的时候,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把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所谓主要犯罪地,包括案件涉及多个地点时对该犯罪的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地,也包括一人犯数罪时,主要罪行的实行地。必要的时候,是指对查清主要犯罪事实以及及时处理案件更为有利等情况。

  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解决的是哪些案件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以及由哪一个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在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中,设有若干种专门人民法院。对于有些涉及到专门业务的案件,如果由普通人民法院审判这些案件,就会有诸多的不便或困难,对正确、及时处理案件不利,需交专门人民法院审判。我国已建立的具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一)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有:违反军人职责罪案件及现役军人、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普通公民危害与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对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原则上实行分别管辖的制度,即现役军人(含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对于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的,一般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五、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在实践中,关于审判管辖,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了以下特殊案件的管辖: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由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政法大学?刘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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