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复习笔记: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5-03-14

为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网特在考前整理了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重点难点辅导内容,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有一定的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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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并不丧失起诉权。债权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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