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精讲:第十四章7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7 11: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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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知识点十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

1.体制: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

2.管理方式: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核准 中央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核准。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
①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
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备案 除前述规定的经济行为以外的其他经济行为

3.程序:

(1)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备案。

(2)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备案。

4.说明义务:当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时,应当就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做出书面说明。

知识点十四、行政责任

1.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资产评估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1)责令改正;(2)没收业务收入;(3)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4)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期限为3-12个月;(5)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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