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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支取现金。
3.签发银行本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6条):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支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支票的基本当事人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支票的类型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支票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4.支票的出票
(1)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支票无效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出票人开户银行);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该支票仍然有效
①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②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5.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6.空头支票
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足够支付支票金额,则付款人应当付款;否则,付款人应当拒绝付款。
7.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1)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8.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
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未记载的,该汇票无效。
(2)出票人资金不足
①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并非债务人)不会垫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
(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
①支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付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银行(主债务人)仍应继续付款。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
①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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