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精讲:第六章1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1 1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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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知识点一: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对集体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绝对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国家土地所有权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
(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

表现:使用权(利用权)、出租权、转让权和抵押权

(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其中,中央国家机关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知识点二:耕地保护制度

(一)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定界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 
限制  (1)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3)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三)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耕地:

(1)一年内不用又可以耕种和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3)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承包经营耕地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四)鼓励开发未利用的土地

1.适宜开发为农业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2.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批准后进行。

3.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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