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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知识点九: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一)管理对象、内容和原则
1.管理对象: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1)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 | 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
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 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
独立核算的企业的国有资产 | 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
2.遵循的原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2)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3)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知识点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二)管理原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
2.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比行政单位多了此条)
3.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4.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管理体制
(四)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1.资产配置管理
(1)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资产使用管理
(1)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2)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3.资产处置管理
(1)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2)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事业单位出租、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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