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民事法律关系》知识点一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6-01 00: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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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相应的负有义务,权利义务关系单一明确。如所有权法律关系,权利人享有权利,而义务人则负有不得妨碍所有人行使权利的义务。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两组或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比较典型的是双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都既享有权利又负有义务。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分清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分析复合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同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正确使用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按照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的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这是对民事法律关系所作的最基本的划分。

财产法律关系,是指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相联系、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与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密切相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重要地位,其种类颇多,包括所有权法律关系、他物权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和继承法律关系等。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格和身份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但是却与物质利益人有一定关系,如果人身权受到侵害,财产法律关系往往受到影响。

这一分类的意义在于,首先,确立的权利的性质不同,财产法律关系对应的是财产权,而人身法律关系对应的是人身权,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其次,对两类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也不同,人身法律关系受到侵害,可以使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质的民事责任形式,而财产法律关系受到侵害,则无法使用这些责任形式,只能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财产性质的民事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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