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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知识点十七: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会议类型
(1)年会:每年一次
(2)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小于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2.通知
(1)年会:20日前
(2)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
(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公告
3.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3)股东大会不得对向股东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决议
(1)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不是全体)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内容与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按章程;特别: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使用
5.签名: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二)董事会
1.组成
人数 | 5-19人 |
董事长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代表 | 可以有职工代表 |
其余 | 同有限责任公司 |
2.出席:
(1)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NOT口头) 委托其他“董事”(NOT非董事)代为出席。
3.表决:必须经“全体”(NOT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4.会议记录(1)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链接】出席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2)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责。
(三)经理(四)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基本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组成、职权相同。
【总结】决议的对比
普通决议 | 创立大会 | 出席会议的认股人表决权的过半数 | |
股东大会 |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
特别决议 | 股东(大)会 | ①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 (有限公司)代表、(股份公司)出席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②合并、分立、解散 | |||
③变更公司形式 | |||
④修改公司章程 | |||
国有独资公司 | ①合并、分立、解散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
②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 |||
③发行公司债券 |
知识点十八: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的发行
1.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二)股份的转让限制
发起人 |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
股票质押 |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知识点十九:财会会计工作的法律要求
1.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2.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知识点二十:利润分配
1.弥补亏损。
2.扣除损失:扣除支付违反税法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违反合同缴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支付没收的财物损失等。
3.提取法定公积金:按10%的比率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分配红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补充】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不得分配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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