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知识点精讲:第十章1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20 23:18:40

我国经济法与民商法部门之间的异同 民商和经济法 论述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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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概述

垄断行为包括: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二、反垄断机构设置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法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三、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⑤联合抵制交易。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规定:①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②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③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④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⑤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⑥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⑦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反垄断协议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人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⑥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有第②、第③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l/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五、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①经营者合并。②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③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事先IS]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 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①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②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 %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①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②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③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④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⑤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七、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②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③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④查封、扣押相关证据。⑤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上述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八、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九、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1.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要包括: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销售明知是仿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经营者可以明示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般来说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以下三类:①技术秘密。②经营秘密。③管理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行为

以下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搭售行为

7.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 000元。

8.诋毁商誉行为

侵犯商誉权的行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①实施主体是经营者。②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③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商誉权。④客观上存在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的行为。侵犯商誉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①在产品附带的资料中诋毁他人商誉。②在交易中向客户、潜在客户诋毁他人商誉。③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诋毁他人商誉。④公开在公共场合诋毁他人商誉。⑤组织、利用、唆使他人进行诋毁商誉的行为。

9.不正当投标行为

(1)投标者之间的串通行为。

(2)投标者与招标者的相互勾结行为。

10.具有特殊地位的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限定用户、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公用企业在进行正常交易中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经销的商品,不得购买或者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产品。②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或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③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④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采用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产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手段进行报复。

11.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侵权人还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

2.政府及政府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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