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网特在考前整理了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重点难点辅导内容,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有一定的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一)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1、本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一旦撤销则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即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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