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复习笔记:无权代理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6 01:29:13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复习笔记:无权代理

为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网特在考前整理了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重点难点辅导内容,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有一定的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点击下载:全新升级版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题库

(一)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1、本人的追认权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1)催告权

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催告,请求被代理人对是否追认代理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一旦撤销则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即不生效。

编辑推荐: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选模拟试题汇总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基础强化试题汇总

欢迎加入66考试网微信号(exam66)(可以获取考试报名时间一手资讯及考试相关模拟试题)

考试宝典安装说明

宝典适用于手机、电脑、平板,您可安装客户端或在浏览器使用。

电脑版

手机版

网页版

考试宝典咨询
服务热线

TEL:029-88699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