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复习笔记:法律行为制度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5 17:15:03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复习笔记:法律行为制度

为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网特在考前整理了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重点难点辅导内容,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有一定的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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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为理论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如果行为人具有内在意思而不表现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不成立。

2、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自觉自愿行为,而非受胁迫、受欺诈的行为,否则就达不到行为人的目的。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状态也构成意思表示。

【小贴士】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财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必须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才能生效,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3、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4、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由表意人承担。

5、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的法律行为除外。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和多方;2、有偿和无偿;3、要式和不要式;4、主和从。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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