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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为理论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如果行为人具有内在意思而不表现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不成立。
2、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自觉自愿行为,而非受胁迫、受欺诈的行为,否则就达不到行为人的目的。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一般采用明示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默示状态也构成意思表示。
【小贴士】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财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必须当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才能生效,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3、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4、如果意思表示由表意人通过传达人传达的,由于传达人没有转达或者推迟转达意思表示的,由表意人承担。
5、向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意思表示,通常必须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才能生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的法律行为除外。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和多方;2、有偿和无偿;3、要式和不要式;4、主和从。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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