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复习重点十一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5 19:52:22

安全生产法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114 原安全生产法共114条新修改后共119条

2014年注册安全工程师 考试复习已经开始了,考吧网(kao8.cc)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的备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特意整理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辅导资料 ,帮助各位考友复习。在此先预祝大家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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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事后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 事件;承担恢复与重建职责;请求上一级政府支持恢复重建工作;制定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查明事件经过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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