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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产生(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
产生背景:货物贸易的发展,促进了与之相关的金融,运输,保险等服务行业的发展。并促进了外围的法律服务、医疗、教育、通讯、旅游等行业的发展。发达国家为了加强在贸易领域的竞争力,将其占有市场优势地位的服务贸易纳入到wto 法律制度中。
二、主要内容:
(一)宗旨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具体为条约规定了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义务。
(二)一般义务和原则
1.最惠国待遇
(1)邻国例外
(2)豁免清单
(3)成员方参与的经济一体化安排
(4)政府采购服务的法律
2.透明度
3.资格的认定
4.公平竞争
5.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义务,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优惠。
(三)一般例外
1.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例外
2.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的例外,与本协定不抵触的国内法的实施;反欺诈及保护隐私例外;
(四)具体的自由化承诺
1.市场准入,开列具体的开放部门和准入的条件和限制;开放部门不得实施数量限制,不得限制雇佣自然人的人数,不得规定提供者特定法人实体或合营;外国资本的最高比例或者个人累计投资的比例。
2.国民待遇
3.逐步自由化
(五)争端的解决:关于双重征税的争议,应提交服务贸易理事会解决,裁决为终局。其他争议,由DSB解决。
附件
1.豁免:最惠国待遇的豁免义务需要3/4的成员国通过
2.自然人移动提供服务的附件,作为具体承诺展开谈判。
3.航空运输服务:飞机的维修和保养,以及航空运输服务的销售和营销。
4.金融服务
5.海运服务谈判
6.电讯和基础电讯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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