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辅导讲义八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8 19:16:37

浙江湖州中考语文试卷 小儿厌食的中医辨证论治 佳木斯历届高考状元

为了提高考友对于2015年一级建造师 考试的复习效率,并更有针对性的进行科目的复习,考吧网(kao8.cc)特别整理了2015年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供考友进行复习。同时也可以加入我们一级建造师考试交流群(89864726),与老师一起交流!

一级建造师考试更多试题下载>>

法的形式,包括七大方面,分别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国际条约。

这一部分,把握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每一种法的形式的制定主体,第二层次是每一种法的形式的特殊标识。

先来看第一层次,请各位翻到教材第3页,看一下,宪法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地方人大,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有三个主体,请各位翻到教材第5页,在这里做一下勘误。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有三,分别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比如河北省(省级人民政府)、石家庄(省会城市)和唐山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教材中缺少了一个省会城市,请注意。国际条约的出现是为了保证知识体系的完整性的,但是我们建造师考试不考这个。

第二层次是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标识。

法的特殊标记是后缀“法”,如《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

行政法规的特殊标识是后缀“条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地方性法规的特殊标识是前缀“地域”+后缀“条例”,如《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审计条例》;

部门规章的后缀是“办法”,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的特殊标识前缀“地域”+后缀“办法或决定”,如《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一定要注意区分。

编辑推荐:

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辅导讲义汇总

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辅导笔记汇总

考试宝典安装说明

宝典适用于手机、电脑、平板,您可安装客户端或在浏览器使用。

电脑版

手机版

网页版

考试宝典咨询
服务热线

TEL:029-88699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