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报检员考试 时间是11月24日,在这剩下的几个月的复习时间里,小编为了让大家更有效率的复习,特意整理了报检员基础知识的知识点,供大家复习,在此也预祝大家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注册登记
一、监督管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可以撤销注册登记:
(1)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3)直属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准予注册登记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出口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
(1)企业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
(2)注册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4)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5)出口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3、《注册登记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获得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年审,年审合格的在《注册登记证》(副本)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
4、属于同一企业、位于不同地点、具有独立生产线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分别申请注册登记。
5、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口饲料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注销手续。
6、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提供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名单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查合格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进行抽查评估后,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7、已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撤回其注册登记:
(1)准予注册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注册登记条件要求的;
(2)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3)年审不合格的。
8、每一注册登记出口生产企业使用一个注册登记编号。经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编号专厂专用。
9、出口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品种、生产能力等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三份)。
(1)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2)变更产品品种或者生产能力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10、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适用范围:
1、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不包括药物饲料添加剂。
2、饲料生产企业是指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的生产企业。
三、主管部门:
1、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2、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受理申请、审核、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等。
四、登记注册
1、申请注册登记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具备一定条件
2、申请注册登记的饲料出口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3、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对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4、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评审组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及时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评审报告。
5、出口饲料的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
6、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分别做出下列决定:
(1)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自做出注册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
(2)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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