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产期用药后有胎盘转运和乳汁转运特点,除遵守一般用药原则外,应考虑到孕妇和胎儿双方的因素,权衡其利弊,合理用药,防止孕期滥用药和不敢用药两种偏向。
(一)对生育年龄有受孕可能的妇女用药时,注意月经是否过期,排除早孕可能。
(二)孕妇患病应及时明确诊断,由有经验的医生决定是否需要终止妊娠和采用何种治疗。不经医生指导,乱用滥用药可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发病不治或拖延治疗不仅对母体有害,也可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孕妇用药应遵守以下原则:
1.根据孕妇病情需要,选择疗效确实且对胎儿比较安全的药物。能用已证实的安全有效的药物就不用尚难肯定对胎儿是否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药物;能单独用药就避免联合用药;早期妊娠用药多考虑致畸影响,中晚期妊娠用药多考虑毒副作用。
2.恰当掌握用药剂量、时间和给药途径。用量不宜太大,以最小有效剂量为原则。疗程不宜太长,病情控制即停药。根据需要选择用药途径,用于治疗胎儿的,可考虑宫腔给药,如羊膜腔注射地塞米松促胎儿肺成熟。
3.妊娠晚期、分娩期用药要考虑到药物对新生儿的影响。如4小时内可能分娩者,不宜注射吗啡,避免新生儿呼吸抑制。
4.哺乳期不要随便用药。因治疗需要用药者,一般不需中断哺乳,可在哺乳后即服药尽可能推迟下次哺乳,延长服药至哺乳的间隔时间,以减少乳汁中的药物浓度。
5.对已用过对胎儿有不良影响药物的孕妇,应根据药物的性质、用量、用药时间长短及用药时胚胎或胎儿所处时期综合判断,慎重决定终止妊娠问题,早孕期用过明显致畸作用的药物者,应考虑终止妊娠。如需继续妊娠,应作产前诊断。
妊娠期用药对胎儿、新生儿的影响
药物类别 | 药名 | 不良影响 |
激素及影响 激素的药物 | 性激素(雌激素、雄激素、合成孕激素) 丙基硫氧嘧啶 放射性碘 肾上腺皮质激素 甲状腺素 | 妊娠早期应用,可引起女婴男性化;轻则阴蒂肥大,重则假两性畸形 甲状腺肿、甲状腺功能低下、先天性粘液性水肿 妊娠早期应用,可引起畸形、甲状腺功能不足、甲状腺肿瘤 高肾皮质激素症、肾上腺萎缩及功能不全、生长障碍、畸形、甲状腺萎缩 |
抗癌药 | 氨甲喋呤 苯丁酸氮芥 环磷酰胺 6-疏基嘌呤 | 妊娠早期应用,可引起脑积水、流产、唇裂、脑膜膨出、腭裂、四肢畸形 多发畸形 肾及输尿管缺损 四肢和上腭畸形 |
维生素类药 | 维生素A 维生素D 维生素K3 | 大量应用可致胎儿骨骼异常 大量应用可致新生儿血钙过高、智力障碍、高血压等 妊娠晚期可引起溶血、高胆红素血症 |
解热镇痛药 | 阿司匹林 氨基比林 非那西丁、扑热息痛 | 黄疸、高血糖、凝血酶原过低症、出血倾向 呼吸抑制、出血倾向 肝肾损害、贫血、新生儿出血、黄疸 |
利尿药 | 噻嗪类利尿药 | 新生儿血小板减少症 |
抗生素类药 | 氯霉素、合霉素 四环素 粘霉素 新霉素 卡那霉素 | 大剂量可致流产、灰色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死胎、出血妊娠早期应用,可引起手指畸形、先天性白内障、骨生长障碍、牙齿差色、釉质发育不全;妊娠晚期用,可引起 溶血性贫血、黄疸 损害新生儿肾小管 抑制肝脏酶的活性,阻碍胆红素代谢,引起高胆红素血症、肝功能障碍 听力障碍,肾功能障碍 |
磺胺类药 | 长效磺胺等 | 溶血、核黄疸 |
呋喃类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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