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质量工程师考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辅导笔记一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6 20:02:04

浙江湖州中考语文试卷 小儿厌食的中医辨证论治 佳木斯历届高考状元

为了提高考友对于2014年质量工程师考试 的复习效率,并更有针对性的进行科目的复习,考吧网(kao8.cc)特别整理了2014年质量工程师考试辅导资料 ,供考友进行复习。

点击进入质量工程师考试题库下载

1、食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该法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该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关于限制使用的产品,没有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第(五)项关于食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企业的出产产品没有加印(帖)QS标志的,视为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整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该办法要求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7718)、《饮料酒标签标准》(GB 10344)、《特殊营养食品标签》(GB13432)的规定,食品标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预包装不得出厂和销售。该规定对不符合上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详细的处理规定。

2、什么情况下应当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时,可以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1)生产不符合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相关产品标准要求的产品,情节严重的;(2)将生产许可证、产品包装标记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3)转让或者涂改生产许可证标记或者编号,情节严重的;(4)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经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5)未经批准降低技术标准的;(6)不符合取证条件的。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检验机构违法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法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有上述所列行为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质量检验资格。

编辑推荐:

2014年质量工程师考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辅导笔记汇总

2014年质量工程师考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考试重点汇总 

考试宝典安装说明

宝典适用于手机、电脑、平板,您可安装客户端或在浏览器使用。

电脑版

手机版

网页版

考试宝典咨询
服务热线

TEL:029-88699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