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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问题
1)权利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独立的独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权入股、出资及联营的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设立的企业。
2)权利取得:向县级土地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占用农用地的要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3)权能及其限制:拥有占有和使用权能;收益权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或依约定处置。一般不得转让、出租,但破产、兼并等除外。未经过土地征用(收)和办理出让手续,土地 权属性质不变。乡镇企业用地登记后,可随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实现抵押权。
2乡村公益用地使用权问题
1)权利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依法设立的学校等组织。
2)权能及其限制:享有占有和使用权能,一般无收益权和处分权。
3.宅基地使用权问题
1)基本概念:依法审批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2)权利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并符合建房申请条件。
3)宅基地的取得程序:主体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政府批准。
4)宅基地使用权权能及限制:占用;使用;收益和有限制的处分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转让或出租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申请后2年未建,或房屋坍塌拆除2年未恢复使用的,收回其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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