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网特在考前整理了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的知识点辅导的资料,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有一定的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开业税务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
①企业;
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
营的场所;
③个体工商户;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
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二)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发生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金(资本)、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时间要求: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习起30日内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3)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变更税务登记是先工商后税务。
2.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
(1)适用范围: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址迁移而涉及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纳税人依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提示】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仍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变更登记;涉及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注销登记,再到新址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2)时间要求: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不需要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注销税务登记时是先税务后工商。
(三)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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