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辅导讲义十二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9 09: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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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原则

行政程序的目的不仅在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应兼顾行政效率。因此,在行政程序中还必须同时确立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都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效率是行政权的生命,没有基本的行政效率,就不可能实现行政权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功能。但是,提高行政效率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违反公平原则。为了确保效率原则的贯彻实施,行政程序法应当确立时效制度、代理制度、不停止执行制度、紧急处置制度、委任制度、排除行政障碍制度和行政协助制度等。

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在行政程序中有权对行政行为发表意见并且使这种意见得到应有重视的原则。参与行政的原则,是各国行政程序法普遍承认的原则,该原则的法律价值是使行政相对一方在行政程序中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而不致成为为行政权随意支配的、附属性的客体。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参与昕证权,陈述、申辩权,阅览卷宗权,复议申请权。

总之,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合法、公正、公开、参与、效率。未来的《行政程序法》在立足本国实际的同时,应注意借鉴吸收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在保证行政效率的同时更应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程序司法化的色彩应当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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