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汇总:多项选择题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3-01-19

(2007年)

51.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答案:BCD

解析: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意思表示所发表的意思,不是寻常的意思,而是体现为民法效果的意思,亦即关于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及变更的意思,本题中A项请人喝酒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不构成意思表示,不能选。悬赏广告是指通过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表明的报酬的行为,它是一种针对不特定人而发出的要约,属于意思表示,因此B是正确的。《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而遗嘱本身就是遗嘱人本身的意思表示,C是正确的。另外,自动售货机的设置本身是一种要约,也属于意思表示,D是正确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52.关于事业单位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B.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D.事业单位法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CD

解析:并非所有的事业单位其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况且某些事业单位,除了接受国家财政拨款外,也可自筹经费。所以A的说法太绝对,不能选。《民法通则》第20条第2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B的说法太笼统,也是错误的。另外根据《物权法》第54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享有所有权,一般认为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国家,单位只是国有财产的管理人。所以C的说法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53.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答案:ABC

解析: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其构成要件有三个:(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原因。本题中乙代甲出卖鲜鱼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A是正确的。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其孳息应交付本人,乙将多卖的1000元据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B项正确。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应承担适当管理义务,也即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本题中,乙因急赴喜宴将100斤鱼贱价出卖构成不当管理,应向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C是正确的。《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见无因管理人的权利仅为要求本人偿付必要费用,另外,管理人的权利还包括:请求清偿必要债务;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包括报酬请求权,D是错误的。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54.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

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

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答案:BCD

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帮丙公司清偿贷款后却不积极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A的说法正确。《合同法》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所以B是错误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题中,甲公司和丙公司没有恶意串通,所以不可以认定合同无效,C是错误的。《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因为债务人甲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一年半以前,那时甲公司尚未对乙公司负债,所以不属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所以D是错误的。本题司法部给的答案是ABCD,但是我们认为符合题意的选项是BCD.

55.九华公司在未接到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突然被断电,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下列哪些情况下供电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A.因供电设施检修中断供电

B.为保证居民生活用电而拉闸限电

C.因九华公司违法用电而中断供电

D.因电线被超高车辆挂断而断电

答案:ABC

解析:《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供电人中断供电应事先通知用电人,否则可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ABC三项正确。《合同法》第181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D项而言,供电人事实上不可能事先通知用电人,无须承担事先通知义务,而只须承担及时抢修义务,因此D项不正确。

56.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10万元。约定首付2万,余款分三期付清,分别为2万、3万、3万,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甲收货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2000年8月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水员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Www.KaO8.CC

A.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C.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丙2万元购买费用

D.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D

解析:《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所以AB是正确的。《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题中,甲乙约定全部款项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权,所以甲将该设备卖给丙属于无权处分,乙有权追回;而且因为甲以2万元的价格转卖了10万元的设备,不属于合理价格转让,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也不构成善意取得,所以C是错误的。另外,因为甲丙进行潜水器材的买卖,买卖合同属于债权行为,跟甲是否有所有权没有关系,买卖合同成立有效,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57.甲向乙借款5000元,并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给乙。乙在出质期间将电脑无偿借给丙使用。丁因丙欠钱不还,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并向丙声称要以其抵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B.乙有权基于其质权请求丁返还电脑

C.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害请求丁返还电脑

D.丁有权主张以电脑抵偿丙对自己的债务

答案:ABC

解析:《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甲乙是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权利人,所以AB正确。《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丙虽然没有该台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但是丙是占有人,其占有的标的物被侵占后,丙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因此C项正确。另外,丁趁丙不注意拿走该笔记本属于违法取得,D是错误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58.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设计并制作产品包装盒,未签订书面合同。丙在市场上发现该产品包装盒上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其画《翠竹》作为背景图案。如果该产品包装盒的整体设计也构成美术图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产品包装盒的版权属于甲公司

B.乙公司侵害了丙的复制权

C.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不知情,但仍构成侵权

D.甲公司不能对产品包装盒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答案:BCD

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甲乙公司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素以产品包装盒的版权属于受托人乙,A项说法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乙公司制作的包装盒上未经丙许可使用了其画《翠竹》作为背景图案,乙的该行为侵害了丙的复制权,所以B是正确的。甲公司将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产品包装盒投入市场,尽管甲并不知情,但仍然属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依然构成侵权(侵权是事实行为),所以C是正确的。《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题中,由于该产品包装盒上使用了他人的作品,甲公司不能对产品包装盒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因此D项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59.甲创作并演唱了《都是玫瑰惹的祸》,乙公司擅自将该歌曲制成彩铃在网络上供免费下载。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哪些权利?

A.信息网络传播权

B.广播权

C.表演者权

D.发行权

答案:AC

解析:《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乙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甲的作品,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不涉及广播权,也未侵害甲的发行权,因此A的说法正确,BD是错误的。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基于其表演而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其中就包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乙的行为构成了对甲表演者权的侵害,C的说法是正确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C.

60.甲提供资金,乙组织丙和丁以乡村教师戊为原型创作小说《小河弯弯》。在创作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戊提供了生活素材,乙提供了一些咨询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提供资金是完成创作的保障,应为作者

B.乙作为组织者并提供咨询意见,应为作者

C.戊提供了生活素材,应为作者

D.丁有权不经甲、乙、丙的同意发表该小说

答案:ABC

解析:《著作权法》第11条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这里重点强调的是“创作”两个字。本题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二人均参加创作,所以他们是作者,且属于合作作品的作者;甲仅仅提供资金,未参与创作,不是作者;乙作为组织者,也未参与创作,不是作者;戊仅仅提供生活素材,也未参与创作,同样不是作者。因此ABC本身的说法都是错误的,符合题意,应该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小河弯弯》的作者是丙、丁二人,丁有权自行将小说发表,只不过取得的收益应与丙分配,所以D本身的说法是正确的,不符合题意,不能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61.甲公司在纸手帕等纸制产品上注册了“茉莉花”文字及图形商标。下列哪些未经许可的行为构成侵权?

A.乙公司在其制造的纸手帕包装上突出使用“茉莉花”图形

B.丙商场将假冒“茉莉花”牌纸手帕作为赠品进行促销活动

C.丁公司长期制造茉莉花香型的纸手帕,并在包装上标注“茉莉花香型”

D.戊公司购买甲公司的“茉莉花”纸手帕后,将“茉莉花”改为“山茶花”重新包装后销售

答案:ABD

解析:《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 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本题中,乙公司将“茉莉花”图形使用在其纸手帕的包装上,容易误导公众,因此构成侵权,A项正确。《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丙商场将假冒“茉莉花”牌纸手帕作为赠品进行促销也是一种变相的销售活动,已经构成了侵权,B项正确。丁公司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茉莉花香型”,只是说明产品的特性,不构成商标侵权,所以C是不能选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戊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反向假冒,构成侵权,因此D是应该选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62.商标局受理了一批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过程中均未发现在先申请。商标局应当依法驳回下列哪些注册申请?

A.将“红旗”文字商标使用于油漆商品上

B.将“敌尔蚊”文字商标使用于驱蚊商品上

C.将“光明”文字商标使用于灯泡商品上

D.将“红高粱”文字商标使用于高粱酿制的白酒类商品上

答案:BD

解析: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用“红旗”作为文字商标应当是允许的,因此本题不能选A.《商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敌尔蚊”仅仅直接表示驱蚊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得作为商标注册,B项可选。“光明”并非直接表示灯泡商品的功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不能选C项。“红高粱”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不得作为商标注册,D项可选。

63.甲厂将生产饮料的配方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乙通过化验方法破解了该饮料的配方,并将该配方申请获得了专利。甲厂认为乙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诉至法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侵犯了甲厂的商业秘密

B.饮料配方不因甲厂的使用行为丧失新颖性

C.乙可以就该饮料的配方申请专利,但应当给甲厂相应的补偿

D.甲厂有权在原有规模内继续生产该饮料

答案:BD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 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题中,乙是通过化验方法破解了该饮料的配方,并非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甲的商业秘密,不属于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本题中甲将饮料配方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该配方尚未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仍然具有新颖性。因此B的说法是正确的。《专利法》第63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因此,D的说法是正确的,甲厂并不构成专利侵权,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该饮料,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BD.

64.丁某在自家后院种植了葡萄,并垒起围墙。谭某(12岁)和马某(10岁)爬上围墙攀摘葡萄,在争抢中谭某将马某挤下围墙,围墙上松动的石头将马某砸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谭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马某自己有过失,应当减轻赔偿人的赔偿责任

D.本案应适用特殊侵权规则

答案:BCD

解析:《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所以A是正确的。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所以C是正确的。本题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属于特殊侵权规则,所以D也是正确的。丁既没有过错,也没有违法,所以不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责任,A的说法是错误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65.某旅行社导游李某带团游览一处地势险峻的景点时,众人争相拍照,李某未提示注意安全,该团游客崔某不慎将唐某撞下陡坡摔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旅行社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B.崔某应当对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C.旅行社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李某应当对唐某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B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题中,崔某不慎将唐某撞下摔伤,属于第三人侵权,应该由崔某本人承担赔偿责任,B的说法是正确的,A错误。旅行社的李某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也是有过错的,其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所以C是正确的。另外,由于李某是旅行社的员工,其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侵权事故,应该由旅行社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李某本人直接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D是不能选的。本题正确答案是BC.

66.周某将拍摄了其结婚仪式的彩色胶卷底片交给某彩扩店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周某于约定日期去取相片,彩扩店告知:因失火,其相片连同底片均被焚毁。周某非常痛苦,诉至法院请求彩扩店赔偿胶卷费、冲印费损失及精神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彩扩店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权和肖像权

B.彩扩店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

C.彩扩店应当赔偿胶卷费并返还冲洗费

D.周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答案:BCD

解析:所谓肖像权是指公民享有的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题中彩扩店并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周某的肖像,因此并未侵害周某的肖像权,故而A项是错误的。

周某将彩色胶卷底片交给某彩扩店冲印,意味着双方缔结了一个承揽合同,彩扩店应冲印相片并将相片交付给周某,但是因为此时相片连同底片均被焚毁,彩扩店无法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另外,周某对彩色胶卷底片享有所有权,如今底片被焚毁,可以认定彩扩店侵害了周某的所有权,因此B、C的说法正确。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page]

67.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张某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美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

C.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

D.该债务系二人分居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柳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答案:AB

解析:从本题提供的信息来看,张某、柳某夫妻二人对财产问题并无约定,因此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予以处理,二人婚后所开的美发店理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A项正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题中柳某借款是为了夫妻共有的美发店的经营,因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而D项错误。《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B项正确。民法理论认为,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C项的表述不正确。

68.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

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

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

答案:BCD

解析:《继承法》第11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题中,大女儿先于李某死亡,所以大女儿之子可以继承其应该继承的李某的遗产的份额,B是正确的。《继承法》解释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是关于转继承的规定,C是正确的。转继承人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所以A是错误的。《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所以D是正确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69.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答案:ABD

解析:《继承法》解释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题中甲第一次所立的遗嘱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有效的,后来甲又立下一份遗嘱,同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是有效的,所以AB的说法本身是错误的。前后两个遗嘱均有效的情况下,内容发生冲突的,以最后立下的遗嘱为准,现金应该按照甲第二次所立的遗嘱进行分配,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C的说法本身是正确的,D的说法本身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2006年)

51.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答案及解析:CD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该条可知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民通意见》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所以B项说法也是正确的。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合同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瑕疵既包括权利瑕疵也包括物的瑕疵,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因此本题应选CD.

52.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委托人或者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B.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C.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D.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解除运输合同

答案及解析:ABCD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所以A项是正确的。《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B也正确。《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C项也是正确的。《合同法》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所以D项也是正确的。因此本题正确选项是ABCD.

53.育才中学委托利达服装厂加工 500套校服,约定材料由服装厂采购,学校提供样品,取货时付款。为赶时间,利达服装厂私自委托恒发服装厂加工100套。育才中学按时前来取货,发现恒发服装厂加工的100套校服不符合样品要求,遂拒绝付款。利达服装厂则拒绝交货。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育才中学可以利达服装厂擅自外包为由解除合同

B.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拒绝交付校服

C.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对样品行使留置权

D.育才中学有权要求恒发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及解析:ABC 《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所以育才中学可以利达服装厂擅自外包为由解除合同,所以A项是正确。同时育才中学应当根据合同支付利达服装厂制作的400套校服的货款,如果不支付的,利达服装厂有权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拒绝交付校服和样品,并行使留置权,所以B项和C项也正确。至于D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育才中学无权要求恒发厂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

54.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答案及解析:ABC 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是甲可以要求乙返还不当得利,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所以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因此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并不能构成其积极行使债权的证据,所以B项也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的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所以C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由于代位权是合同法所规定的债权人的法定权利,因此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并不妨碍债权人行使权利,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此本题应选ABC.

55.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意

答案及解析:ABD .

解析:本题目设立在木拳法颁布之前,其答案是依照民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相关理论。建筑物区分多所有是各个所有人对区分所有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全体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的公共部分享有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现在我们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来分析这道题目。《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据此可知,该住宅楼外墙属于公共部分,归甲、乙、丙、丁四人共有,因此,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故A项正确。而三、四层间的楼板是属于区分所有人单独享有所有权的部分,一层住户对其不享有权利。故B选项正确。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区分所有部分不属于共有,而是由区分所有人独立享有所有权。所以,甲出卖其独立所有的住宅,无须经过其他住户的同意,其他住户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该住宅楼顶楼部分和无特别约定应当属于公共部分,而且在顶楼建花圃也可能对其他住户造成影响,所以依照上述规定,应当征得其他住户的同意,因此D项正确。

56.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

答案及解析:ABCD .

《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对地役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地役权问题的解答依据都是根据相关的民法原理。所谓的地役权,是指为增加自己土地上的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享有地役权的土地为需役地,供他人土地使用的土地土地是供役地。地役权和相邻权有很大的区别,其中之一就是相邻关系是法定的,无需约定,因此A项错误。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想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显然,我国《物权法》第地役权立法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但是如果两人之间的合同没有登记就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题目中没有特别交代两人间的合同进行了登记,所以丙不能行使所购土地上的地役权,B选项错误。同理,题目中没有说明甲和丙的特别约定,我们认为当丁建高楼时,丙物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错误。地役权具有从属性,《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D项也是错误的。A选项没有收到立法的影响,依然是错误的。

57.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答案及解析:ABD 甲乙丙三方的约定实际上是一个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协议。《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所以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所以B项是正确的,同时甲乙丙之间的三方约定也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所以A项是正确的。债务承担之后,原债务人乙就不在原债权债务关系中,若丙不对甲清偿,甲也不能要求乙清偿。如果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所以C项是错误的,D项是正确的。因此本题选的正确选项是ABD.

58.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发表权

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复制权

C.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D.丙书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及解析:BCD 发表权是指权利人决定把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由于甲自拍的照片已经在网络上传播,因此乙公司没有侵犯甲的发表权,所以A项是错误的。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著作人享有)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已经侵犯了甲的复制权,所以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因此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肖像权,C项是正确的。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D项也是正确的。

59.下列关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B.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

C.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而中止

D.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随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

答案及解析:ABC 根据《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A项是正确的。《担保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所以B项是正确的。《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所以C项是正确的,D项是错误的。

60.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 2000年8月1日 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2004年4月9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乙偿还10万元及利息

B.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偿还10万元

C.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和乙分别偿还5万元

D.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及利息

答案及解析:ABCD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因此A项和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还款期限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所以B项和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

61.甲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了1台大型设备,出租给乙使用。乙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常运行。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乙可以基于设备质量瑕疵而直接向丙索赔

B.甲不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C.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D.租赁期满后由乙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答案及解析:ABC 《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根据该法条可知A项是正确的。《合同法》第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所以B项和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62.甲大学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为甲承建新教学楼。经甲同意,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后整个教学楼工程验收合格,甲向乙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乙未向丙支付工程款。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乙、丙之间分包合同有效

B.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C.丙可以乙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

D.丙可以甲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法院应当追加乙为第三人

答案及解析:ABD 《合同法》第272条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乙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公司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故A项错误。甲乙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并不存在瑕疵,所以甲可以撤销与乙之间的合同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报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故C项正确。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法院只是追加分包人为条件当事人,并非是应当追加分包人为第三人,所以D项错误。

63.“花果山”市出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拟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中,哪些是不合法的?

A.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B.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C.将鸭梨的形状申请注册为立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D.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答案及解析:CD 《商标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第3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所以A项和B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不符合题意所以不选。《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所以C项的说法是不合法的。《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所以D项的说法也是不合法的。所以本题应选CD.

64.甲公司的游戏软件工程师刘某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四国演义”游戏软件被乙公司非法复制,丙书店从无证书贩手中低价购进该盗版软件,丁公司从丙书店以正常价格购买该软件在其经营的游戏机上安装使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当对刘某进行奖励

B.丙书店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C.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D.乙公司、丙书店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BCD 刘某利用业余时间开发的“四国演义”游戏软件属于个人作品,刘某对该作品享有完全的著作权,甲公司没有对刘某进行奖励的义务,因此A项是错误的。《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丁公司对软件的使用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C项也是正确的。《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乙公司和丙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D项是正确的。 [page]

65.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答案及解析:ABCD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可见环境污染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规定的标准也不构成免责事由,所以A项和C项的抗辩不能成立。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同样不能构成某化工厂排放废水导致鱼类死亡的抗辩理由,所以B项抗辩不成立。《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所以D项的抗辩也不能成立。

66.网名“我心飞飞”的21岁女子甲与网名“我行我素”的25岁男子乙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乙秘密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后乙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乙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

B.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C.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

D.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答案及解析:BCD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甲与乙结婚是因为乙的胁迫,因此甲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所以A项是正确的、B项是错误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而本题中没有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C项也是错误的。由于乙是在与甲网络聊天的过程中获得甲的裸聊视频,并且并没有公布,因此不能构成侵犯隐私,所以D项是错误的。

67.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答案及解析:ABCD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甲由于有抚养能力而不对唐某尽抚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乙由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则应多分遗产,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遗产,故A、B、C项正确。由于未办理收养登记,唐某和丁之间的收养关系是不成立的,丁是不能继承唐某的遗产的。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所以D项的说法也是正确的。

(2005年)

51.下列关于法人机关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法人机关无独立人格

B.财团法人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

C.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机关的一种

D.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

答案:ABD

考点:法人机关。

详解: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而法人机关则是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其不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A正确。法人的机关因法人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法人机关是由法人的权利机关、法人的执行机关和法人的监督机关三部分组成,而监督机关不是必设机关。D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不同,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其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以一定的捐助行为成立条件,其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据此,B项正确。

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己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考点:孳息、物的组成部分

详解:本题考察孳息和物的组成部分的区别。民法上的物必须是独为一体,即能够单独满足人们的需要。如果不能单独用于交易,不为民法上的物。因此,AD属于法定孳息。BC如果与原物脱离才构成孳息,否则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还不是独立的物,当然更不是孽息。

评论:孽息是独立的物,物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物,而是原物的一部分。这个区别是解题的关键。

53.甲委托乙前往丙厂采购男装,乙觉得丙生产的女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甲的名义向丙订购。丙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追认权

B.丙有催告权

C.丙有撤销权

D.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ABC

考点: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详解:《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为做出任何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和他能够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本题中,因乙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构成物权代理,因此作为被代理人的甲对乙的物权代理行为享有上述内容的追认权、催告权和撤销权,故ABC项说法错正确。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并未问乙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合同,可见,作为相对人的丙并不认为乙的行为是代理行为。因此乙丙之间不适用表见代理。故D项错误。

评论:熟悉两者的构成要件,则本题无难度。无权代理的撤销权需要相对人善意;而表见代理需要相对人善意无过失。这些细微的条件题中已给明并暗示。

54.2003年甲向乙借款3000元,借据中有“借期一年,明年十月十五前还款”字样,落款时间为“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后来二人就还款期限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查明“癸未年九月二十日”即公元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故认定还款期限为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法院运用了哪几种合同解释规则?

A.文义解释

B.整体解释

C.目的解释

D.习惯解释

答案:AB

考点:合同的解释

详解:《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是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该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包括:(1)文义解释。指在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时,首先要以合同条款中使用 的文字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合同文本是由文字构成的,通过对合同条款所使用的该文字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可以正确把握合同的内容。据此,A项当选。(2)整体解释,即按照合同的应该条款进行解释。他要求把合同的所有条款作为一个整体,从有争议的条款与其他条款的关系以及该条款在合同中的位置等,来解释该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整体解释 要求在解释合同条款事时,不拘泥于词句通常的含义,不局限于合同的正式文本,而要把所有和合同有关的所有材料作为参照,确定争议词句的含义。据此,B项当选。(3)交易习惯,指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在某个地区、某个行业内普遍和重复和反复使用,并且为大多数从事交易的人所广泛认同和遵循的做法。在采用习惯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在双方当事人都知道该交易习惯,才可以参照。据此,C项应当排除。(4)目的解释,指在解释合同有争议的条款时,要按照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目的进行解释,通过目的解释可以把握合同双方的真实意图。据此,D项应排除。

评论:合同解释的几种规则以案例的形式出题较少见,应当注意。

55.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行使留置权

D.是行使抵销权

答案:ABCD

考点:合同履行抗辩权、留置权、抵销权

详解: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留置权存在于双务合同中,本案属于两个合同关系,故不符合本案的条件。抵销权必须同种债务,而本案中债务的标的物不同。

56.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无名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答案:ACD

考点:无名合同

详解: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就是有名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对于有名合同,除了适用《合同法》总则外,还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或其他有关该合同的立法规定。对于无名合同来说,则是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据此,ACD正确。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本题中,因双方在达成协议时协议即告成立,无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故为诺成合同,故B项错误。

5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属何种期间?

A.诉讼时效期间

B.除斥期间

C.可变期间

D.不可变期间

答案:BD

考点: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详解:《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为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第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取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第36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从上述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不同特点分析以及担保法及其上述解释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和不变期间。B项和D项正确。

58.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

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

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答案:BD

考点:形成权

详解: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独特性在于只要有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权利发生法律效力。解除权、抵销权、追认权等都属于形成权。就形成全的追认权来讲既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行使,又可以通过默示方式行使。据此,A项表述错误。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具有催告权,即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可见催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据此,B项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务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可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并不因债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撤销权发生法律效力。据此,C项表述错误。根据《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形成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不得逾期行使。可见,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是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据此,D项正确。

59.1999年7月,甲发现乙公司非法复制其作品,但未予制止。2004年5月8日,甲发现乙一直未停止复制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应当受理甲的起诉

B.甲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C.法院应当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

D.甲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应从2004年5月8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答案:ACD

考点: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由此应该选ACD.

60.某外资企业拥有“雨露”商标,使用的商品为啤酒。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但被我国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外资企业的下列哪些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A.请求禁止甲公司将“雨露”商标在葡萄酒上注册

B.请求禁止乙公司将“雨露”商标在葡萄酒上使用

C.请求禁止丙公司将“雨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

D.请求已将“雨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的丁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ABC

考点:驰名商标的保护

详解:《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由此选ABC.

《商标法》第七章规定的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而对未注册商标则未规定赔偿损失的责任。由此不选D.

61.A市甲厂是某种饮料的商标注册人,在与B市乙厂签订的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特别约定乙厂使用甲厂商标的饮料全部使用甲厂的包装瓶,该包装瓶仅标注甲厂的名称和产地。该合同未报商标局备案即付诸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B.该特别约定无效

C.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侵犯了甲厂的企业名称权

D.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答案:BD

考点:商标许可使用

详解:《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之所以不选A选项是因为商标许可使用虽要求备案,但不备案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只是在商标转让合同中不经商标局核准才会引起转让合同无效。选B项是因为该特别约定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的禁止性条款。不选C项是因为乙厂使用甲厂的包装瓶是经过甲厂许可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 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 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由此选D.

62.甲公司经营空调买卖业务,并负责售后免费为客户安装。乙为专门从事空调安装服务的个体户。甲公司因安装人员不足,临时叫乙自备工具为其客户丙安装空调,并约定了报酬。乙在安装中因操作不慎坠楼身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和乙之间是临时雇佣合同法律关系

B.甲公司和乙之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C.甲公司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D

考点:承揽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分及其责任承担。

详解:《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责任负责。本题中,乙是承揽甲公司的空调安装工作,双方之间不具有雇佣关系,故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C项错误;D项说法正确。

评论:本题在法条之外还用到承揽合同的一般原理,因此较难。

(2004年)

51.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AD .《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款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所以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与2003年6月10日届满。故A项正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据此,诉讼时效应从王某与2002年6月10日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时中断,从此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题中作为项目施工人的承包人,因在道路施工中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应承担民事责任。故D项正确。

52.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答案及解析:BCD 根据《合同法》第74、75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第26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故BCD正确。

53.依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合同中可能发生留置权的有哪几种?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加工承揽合同

D.行纪合同

答案及解析:ACD (《物权法》颁布后正确答案应该为ABCD)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适用留置权的合同类型一直是司法考试的中重要考点之一,其答案依据一直是《担保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422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堆积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选项A、C、D为正确答案。除了上诉规定,《合同法》第264条,第315条,第380条,第395条,都对适用留置权的合同类型进行了规定,总结下来有以下几种合同适用留置权: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担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

但是《物权法》的颁布改变了这一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同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物权法》第23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可见,《物权法》对适用留置权的合同类型的立法采用了开放式的立法方式,并不一一列举适用留置权的合同的类型,而是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就可以行使留置权,甚至还放宽了企业间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所以,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本体的正确答案应当为:ABCD.

54.下列关于赠与合同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赠与合同是有名合同

B.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C.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D.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Www.KaO8.CC

答案及解析:ABCD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据此,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是有名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承担给付义务,受赠人无须支付对价的合同,是单务合同;法律没有规定赠与合同应具备特定形式,故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page]

55.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及解析:BC 依《合同法》第80条规定:“发生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B项正确;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18日生效,故A项错误。该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据此,C项正确。转让甲公司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的合同是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签订的,因30万元债务的清偿导致甲公司不能履行该转让合同,甲公司构成对丙公司违约,而乙公司对此没有任何过错,故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正确。

56.何女士提供三块木料给某家具厂订制一个衣柜,开工不久何女士觉得衣柜样式不够新潮,遂要求家具厂停止制作。家具厂认为这是个无理要求,便继续使用剩下两块木料,按原定式样做好了衣柜。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家具厂应赔偿因此给何女士造成的损失

B.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

C.何女士应支付部分报酬

D.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和违约金

答案及解析:AC .《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解除合同权利行使,不易承揽人有违约行为为要件。但因定作人变更、解除合同导致承揽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因此,何女士可以要求家具厂停止制作,病只对家具厂加工第一块木料支付报酬,赔偿家具厂为加工衣柜而做的准备的相应损失;其余损失由家具厂自行承担,而且,家具厂还应赔偿使用了剩下两块木料给何女士造成的损失。据此A、C项为正确选项。

5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哪些旅客伤亡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A.一旅客因制止扒窃行为被歹徒刺伤

B.一旅客在客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空发心脏病身亡

C.一失恋旅客在行车途中吞服安眠药过量致死

D.一免票乘车婴儿在行车途中因急刹车受伤

答案及解析:BC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故B、C项为正确答案。免票婴儿属于按照规定免票的无票旅客,因急刹车受伤情形,可以要求承运人予以赔偿。

58.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予支持?

A.违约方所负债务为非金钱债务

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C.继续履行费用过高

D.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答案及解析:BC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可见,违约方所负债务为非金钱债务的,可以适用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A项应排除;B、C项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予支持。故B、C项为正确选项。根据《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第114条第1款规定,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事先约定、独立于履行行为,一方违约后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货币。因此,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并不因已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而免除,除非是第110条规定的三种履行不能的情形。故D项应排除。

59.冯某与张某口头约定将一处门面房租给张某,租期2年,租金每月1000元。合同履行1年后,张某向冯某提出能否转租给翁某,冯表示同意。张某遂与翁某达成租期1年、月租金1200元的口头协议。翁某接手后,擅自拆除了门面房隔墙,冯某得知后欲收回房屋。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冯某与张某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

B.张某将房屋转租后,冯某有权按每月1200元向张某收取租金

C.冯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D.冯某有权要求翁某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及解析:AC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故A项正确。《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因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冯某应按每月1000元向张某收取租金,故B项错误;因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故C项正确、D错误。

60.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及解析:AC 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故A对B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有过错的教育机构的赔偿责任由原来《民通意见》第160规定的“适当”赔偿转变到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61.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周某的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

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

答案及解析:ACD.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B项错误。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A项正确。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C项正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D项正确。

62.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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