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冲刺笔记:代表的罢免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3-08-31

考吧网提醒广大考生,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将于2013年9月21、22日左右进行。届时请广大考生及时登录本站查看最新考试资料,下面是考吧网对于司法考试一卷宪法冲刺笔记辅导《代表的罢免》,希望对广大考生们有一定的帮助,在未来的备考中,考吧网还是一如既往的为考生们第一时间搜集最新司法考试新闻、司法模拟试题司法历年真题、司法辅导资料等知识点大全。

一)直接选举代表的罢免

1.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2.罢免直接选举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二)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

1.间接选举的代表,选举他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

2.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3.罢免间接选举的代表,须经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例题·多选题】《选举法》以专章规定了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的措施。关于代表的罢免,下列哪些选项符合《选举法》的规定?( AC )(08延缓地区-1-64)

A.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B.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将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C.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D.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委会成员2/3多数通过

【解析】选项B错误,没有此项要求;选项D错误,须常委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即可。

考吧网推荐阅读信息:

2013年司法考试模考预测试题及解析汇总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题汇总

2013年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卷汇总

2013年司法考试考前冲刺试题汇总

考试宝典安装说明

宝典适用于手机、电脑、平板,您可安装客户端或在浏览器使用。

电脑版

手机版

网页版

考试宝典咨询
服务热线

TEL:029-88699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