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复习笔记:留置权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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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须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能够充分此条件的主要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解释】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等等),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

2.不成立留置权的情形

(1)留置违反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

(2)留置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如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发运地留置货物;

(3)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财产的。

【解释】留置权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产生,并非依当事人约定产生;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3.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的范围,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2)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及于留置财产本身、留置财产之从物、孳息、留置财产因灭失所得之赔偿金。

4.留置权的行使

留置权人变价处分财产须“先行催告”,未经催告不得径行变卖留置财产。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方可行使变价处分权,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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