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复习笔记: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15-09-16

2015年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4、15日拉开帷幕。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内容,小编特地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注册税务师考试!!

1.选择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选择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如果直接选择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2.选择兼终局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前置型

(1)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2)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此种限制。

4.复议终局型

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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