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在洽谈商品交易和签订买卖合同时,很少见到具体商品,一般只是凭借对拟议买卖的商品作必要的描述,来确定交易的标的。

同时,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交易的物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DESSCRIPTION OF GOODS)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列明合同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品名”的概念

“商品名称”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称呼或概念。好的商品名称能够高度概括地体现出该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性能特征。

1、 以其用途命名,例如: 公共汽车、机床、收音机、电视机、杀虫剂、笔记本等等。考试网

2、 以其使用原材料命名,通过突出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来反映出商品的品质,例如:羊毛衫、玻璃杯、毛料西装、塑料桶等等。

3、 以其成分命名的,可使消费者了解商品的有效内涵。如:橡木家具、核桃糖、钻石手表等等。

4、 以制作工艺命名的,目的是突出其独特性,提高产品的威望和信誉,如五粮液、手工西装、手绣内衣等等。

5、 以褒义词命名的,如止咳糖浆、青春宝胶囊、减肥美体茶等等。

6、 以人物或产地命名的,如:湘绣、镇江陈醋、龙井茶叶、吴王酒等等。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商品的名称应该明确、具体、适合商品特点。

采用外文名称时,要做到译音正确,与原名称意思保持一致,避免含糊不清或过于笼统空泛。诸如,使用:“食品、服装、机器”(FOOD、GARMENT、MACHINE)等等。

还有,在对外贸易中,外文名称上要贴切,符合实际词语内涵,品名尽量不要使用汉语拼音。由此,也可能会造成误解、容易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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