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外销员考试辅导:货款的结算(2)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8 16:08:28

 [案例1]
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L/C,金额为XX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的花旗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在此情况下,我方因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由于两个业务行,开证行(东京银行)、偿付行(花旗银行)都是资信很高的银行,我方可以办理出口手续,将货物出口。
理由: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我方应在7月份按时发货并认真制作单据,交单议付,由议付银行向东京银行寄单,向花旗银行索偿。
[案例2]
中国甲电子公司从日本购进一批电路板,银行A为甲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货物装船后,航运公司B签发了正本提单情况下,向航运公司B代理人出具保函,办理提货手续,银行A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之规定将货款支付给日本卖方通知行,但甲没向银行A付款赎单,于是,银行A以航远公司B元正本提单交货为由提起诉讼。被告认为,甲方已向其出具保函,原告应向甲追索信用证下款项,而不应起诉被告。问题:
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
2.被告应否承担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
3.被告能否以甲方出具的保函对抗原告的诉讼?
[案例分析]
1.提单是承运人接受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给托运人的一种书面凭证。国际惯例认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
2.承运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与向其提示正本提单者,本案被告作为承运人仅凭甲方一纸保函便交货,致使原告提示正本提单并证明自己为提单被背书人而无货可提。被告显然违反了国际惯例,违反了其提单上做的仅向合法持有正本提单之人交付货物的承诺,应承担责任。
3.保函是提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双方民事行为,只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得对抗包括提单合法持有人在内的第三人。而且至今未见有国际公约或成文惯例中载有凭保函提货之规定,因此承运人须向正本提单合法持有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
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力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案例分析]
(1)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2)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案例4]
某制造商缔结了一项安特卫普船边交货(FAS)为贸易术语的提供重型机械的巨额合同,由不可撤销保兑跟单信用证付款,信用证规定须提供商业发票及买方签发的已在安特卫普提货的证明。(信用证软条款)
货物及时备妥装运,但到达安特卫普后买方却不提货,由于卖方未收到买方的证明,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经过长达一年的交涉,卖方虽然得到赔偿但仍受到巨大损失。
试分折该案例中受益人应接受的教训。
[案例分析]
根据UCP500第九条a及b分条的措词,卖方确实可由不可撤销的保兑跟单信用证得到最好的保护。但同时,根据上述分条措词,信用证的付款保证取决于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合格单据的能力。因此,如果卖方同意接受的信用证中规定要提供如下一份或数份要由买方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单据,则卖方就要冒无法提供合格单据的风险:
a.买方签署的收货证明;
b.运输行代买方收到货物的证明;
c.由买方会签的商检证书。
由于UCP500允许买卖双方自行商定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种类及份数,因此,卖方应尽早确定(无论如何不能迟于收到信用证时)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的签发、细节或格式均不能由买方控制,以免卖方发货后不能获得信用证所需由买方签发的单据,从而造成失去信用证付款保证的困境。
[案例5]
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
[案例分析]
不能拒绝退款。
理由:(1)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导致进口人将不付款?),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
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出口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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