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第二章学习笔记辅导:纳税评估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2 06: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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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评估(熟悉,从未考过)

  (一)纳税评估的概念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二)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

  1.设立评估指标及预警值

  2.筛选评估对象

  3.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

  4.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

  5.维护更新税源管理信息,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三)纳税评估的指标

  纳税评估指标分为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两大类。通用分析指标包括收入类、成本类、费用类、利润类和资产类评估分析指标等。

  (四)纳税评估的对象

  1.对象: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2.重点评估分析对象: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

  3.重点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

  (五)纳税评估的方法

  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六)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1.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

  2.约谈纳税人——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注意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约谈。

  3.实地调查核实——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4.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

  5.作出评估分析报告——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七)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

五、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了解)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二)税款征收方式(熟悉)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征收方式。www.Kao8.CC

  4.定期定额征收。是对小型个体工商户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依法扣缴税款。

  6.代收代缴。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

  7.委托代征

  注意各种征收方式与企业会计核算的关系;注意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的区别;注意代扣代缴(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依法扣缴税款)与代收代缴(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的区别。

  (三)税款征收措施(注意区分税款征收方式和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无账可查、难以查账或计税依据不可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独立交易原则

  3.责令缴纳

  (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2)对有些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预防措施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预防措施

  (1)对象: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前提:未提供纳税担保。

  (3)审批: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4)两项措施:冻结存款;扣押查封——以应纳税款为限。

  (5)物品范围: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1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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