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五章强化辅导:资源税法律制度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4 21:32:20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五章强化辅导:资源税法律制度

  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资源税特点:只对特定自然资源征税;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1.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
  2.而对已税产品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资源税。
  3.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符合规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以外)。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它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例题·多选题】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应缴纳资源税的有【BC】。
  A.冶炼企业进口铁矿石
  B.个体经营者开采煤矿
  C.单位开采石油
  D.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
  (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1.原油。指天然原油,人造原油不征。(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的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收。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3.煤炭。指原煤;洗煤、选煤和其它煤炭制品不征税。
  4.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是【B】。
  A.天然气
  B.地下水
  C.原油
  D.液体盐
  (三)税额——定额税率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3.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5.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例题·判断题】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正确答案』×
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与计算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特殊规定:
  (1)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例题·单选题】以原煤直接加工洗煤110万吨,对外销售90万吨,(洗煤与原煤的综合回收率为60% ,原煤3元/吨),则应纳资源税额【C】万元。
  A.270
  B.330
  C.450
  D.550
  『答案解析』外销洗煤应纳资源税=90/60%×3=450(万元)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例题·单选题】某铜矿本月销售铜精矿4000吨(选矿比为20%),每吨售价1500元,当地铜矿石资源税每吨1.2元,应纳资源税额为【B】。
  A.资源税1.68万元
  B.资源税2.4万元
  C.资源税3.6万元
  D.资源税4.8万元
  『答案解析』应纳资源税=4000÷20%×1.2=24000(元)
  (3)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例题·单选题】某纳税人本期以自产液体盐50000吨和外购液体盐l000O吨(每吨已缴纳资源税5元)加工固体盐12000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60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为每吨30元,该纳税人本期应缴纳资源税【D】。
  A.36万元
  B.61万元
  C.25万元
  D.31万元
  『答案解析』应纳资源税:12000×30—10000×5=310000(元)。
三、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3.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例题·计算题】某煤矿2009年10月份生产销售原煤15万吨,生产天然气500万立方米, 自用原煤加工洗煤3万吨,综合回收率为60%。已知:该煤矿煤炭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5元/吨,天然气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0元/千立方米。计算该煤矿10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正确答案』
  (1)销售原煤应纳资源税税额=15×1.5=22.5(万元)
  (2)自用原煤应纳资源税税额=3÷60%×1.5=0.75(万元)
  (3)该煤矿10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22.5+0.75=23.25(万元)
四、税收征管
  (一)纳税义务时间
  【例题·多选题】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B.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C.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D.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的当天
  『正确答案』CD
  (二)资源税纳税地点——包括3个概念:生产地、开采地、收购地。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七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特点: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以房地产转让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税范围比较广;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重点)
  ①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的
  注意:对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税;
  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不得转让,也不应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②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
  ③必须取得转让收入
  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以及房地产出租、抵押等未转让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注意: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特殊规定:

  有关事项

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不征;
  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税。

2.出租

不征(无权属转移)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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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属于有收入,征;
  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不征。

4.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不征;建成后转让,征。

5.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
  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对于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权属转让的,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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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企业兼并房地产

暂免

7.代建房

不征

8.房地产重新评估

不征(无收入)

9.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应当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是【A】。
  A.公司与公司之间互换房产
  B.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客户代建房产
  C.兼并企业从被兼并企业取得房产
  D.双方合作建房按比例分配房产后自用 [page]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1.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2.确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第一种情况:转让新建房产可以扣除的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
  它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具体情况:
  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产地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纳税人不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产地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此外,利息支出要注意:一是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二是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7%、5%、1%),印花税0.5‰。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3%,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扣“两税一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三税一费”。
  (5)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计算时注意分步骤列式计算,第一步,确定应税收入;第二步,确定扣除项目;第三步,计算土地增值额;第四步,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百分比,以便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第五步,计算应纳税额。
  【例题·计算题】2009年1月31日,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写字楼一栋,共取得转让收入5000万元,公司按税法规定缴纳了有关税金(营业税、城建税等)。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为500万元;投入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500万元(含装修费用3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20万元(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包括罚息10万元。另知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5%。请计算该公司转让此写字楼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正确答案』
  (1)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转让为5000万元。
  (2)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5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500万元;
  房地产的开发费用为(120-10)+(500+1500)×5%=110+100=210万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 5000×5%+5000×5%×(7%+3%)=275万元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加计扣除金额为(500+1500)×20%=400万元
  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为500+1500+210+275+400=2885万元
  (3)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5000-2885=2115万元
  (4)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为2115÷2885=73.3%
  (5)应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为2115×40%-2885×5%=701.75万元
四、税收优惠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有【BD】。
  A.国家机关转让自用房产
  B.工业企业以不动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
  C.房地产公司以不动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
  D.某商场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自行转让原房产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ABC】。
  A.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B.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C.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D.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2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二)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地点
  (一)时间: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
  (二)地点:——房地产所在地,即房地产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1.纳税人是法人时:转让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一致的,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自然人时:转让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的,应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一致的,则应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题·单选题】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法人的,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A】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A.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
  B.机构所在地所管辖
  C.经营所在地所管辖
  D.房地产转让实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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