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手续及有关规定
(一)报名时间:2010年12月25日—2011年1月10日。具体事项可与考点联系。
(二)本次考试考点联系方式
(三)报考者不受年龄、职业、学历、户口所在地等限制,可以根据自己的英语水平选择其中任何一个级别的考试报考,不要求考生在获得低级别证书后才能参加高级别的考试,但一次只能参加其中一个级别的考试,报名时可以自己决定是报单项(笔试、口试)或两项全报。
(四)考生报名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可凭户口本报名,现役军人(或武警)凭军人(或武警)证件报名。报名时采用电子摄像,考生本人必须亲自到报名点报名、交纳报名费,并按规定填写《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报名表》。报名点向考生发放《准考证》,考生凭身份证或有效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五)保留单项合格成绩的考生报名时需带单项成绩合格证及复印件,且按规定填写《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报名表》。
四、考试分数及证书
PETS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口试成绩按5分制计分,3分以上(含3分)为合格。在同一次考试或相邻两次考试中,相同级别的笔试及口试成绩均合格的考生,可获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该证书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全国统一编号,证书上印有持证人身份证号码,是持有人英语水平的证明,也可供用人部门录用和考核工作人员时参考。
PETS的单项合格成绩可保留到同一级别的相邻的下一次考试,即如果考生在一次考试中只有单项(笔试或口试)成绩合格,但在相邻的下一考次中另一项(口试或笔试)成绩合格,则也可获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发放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文件规定,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的学历教育考试中,承认PETS-2和PETS-3的笔试合格成绩可以分别顶替自考英语(一)和英语(二)的学分(单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