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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凡是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如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如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系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也可以一并向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二)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1)行政法规和规章
(2)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对其所属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内部行为,依照公务员法提出申诉,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3)居间行为
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仲裁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如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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