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复习笔记:最大诚信原则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20 12:29:16

经济师考试(中级保险)复习笔记: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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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订立前的义务,可以称之为合同前义务。

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不要求存在过错;订立保险合同,对于格式合同,保险人应予以说明;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做说明的,其后说明不产生说明的效果

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公司责任、退保、费用扣除、现金价值和犹豫期等事项,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投保人做出提示。

对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程度,我们认为:应当以一个正常的投保人能够理解的程度为限。

二、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1. 询问告知;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

2. 危险估计说;(诚信说、担保说、合意说、危险估计说)如实告知义务既是保险人评估风险的需要,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3. 告知义务人: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应当认为如实告知义务同样适用于被保险人,但受益人不负有告知的义务;

4. 告知的时间与范围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以前,均属告知义务履行时间。

通知义务和告知义务。

范围:无限告知、询问告知我国采用询问告知形式。

5. 重要事实的认定: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提高费率;

6. 如实告知的义务免除

四种情况:任何降低风险的情况;应当知道的情况;申明不需告知的内容;任何与默示或者明示担保条款的情况;

7. 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1)违法如实告知的构成要件:

主观上投保人应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客观上投保人有未如实告知的事实;

例题2 2005年单选第3题

认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应符合的要件是( )。

A.主观上无过错,但客观上有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

B.主观上有过错,但客观上无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

C.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也无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

D.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

答案:D

2)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故意、过失(是否构成重要事实)

区别:是否退还保费;

8. 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可抗辩期,不可抗辩期,可争期间,不可争期间;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不行使,消灭。

三、 保证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做出的做与不做,存在与不存在的保证。

1. 概念和分类: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承诺保证(作为与不作为)和确认保证(存在与不存在)

2. 保证的起源与适用

被保险人可以不遵守保证,一是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保证事项已经不适用;二是新颁布的法律使得保证已经不合法;三是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3. 保证与告知的区别:

1)保证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义务;

2)保证的目的是控制风险,告知的目的是保险人正确估计危险发生的可能和程度;

3)保证在法律上推定是重要的,任何违反均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告知要判断是否重要;

4)保证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告知仅须实质上正确即可。

四、 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

是指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构成弃权有两个条件:一是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力的存在;二是保险人必须明示或者默示弃权的意思。

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双方均可抛弃,但是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得抛弃;一是抛弃的权利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二是对事实上的主张不得抛弃;三是保险人不得抛弃除外或者包括风险。

禁止反言,禁止抗辩,禁止反言只要针对保险人。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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