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辅导:法律常识[12]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6 0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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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辅导:法律常识[12]

(三)商标权的内容

  1.商标权人的权利

  (1)专有使用权,即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2)禁止权,即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3)处分权,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及转让商标等权利;(4)收益权,即商标权人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其注册商标从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2.商标权人的义务

  (1)使用商标;(2)确保商品质量;(3)交纳费用;(4)不能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注册人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5)不擅自转让注册商标。

  八、财产继承权

  (一)遗嘱继承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定方式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并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法定继承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

  (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三)遗产的界定和遗产分割原则

  1.遗产的界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主要有以下四类:

  (1)公民的私人所有财产;(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3)公民的债权、债务;(4)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下列权利、义务不构成遗产: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2)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债权、债务;(3)复员、转业军人享有的资助金、复员费、医疗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和养老金;因工伤残抚恤费和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4)国有资源使用权;(5)承包经营权;(6)宅基地使用权。

  2.遗产分割原则

  (1)分清遗产与共有财产;(2)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的,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再执行遗嘱,最后还有遗产的,再按法定继承的原则办理;(3)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4)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5)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和价值;(6)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7)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死者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国家所有。

[page] (三)商标权的内容

  1.商标权人的权利

  (1)专有使用权,即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2)禁止权,即商标权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3)处分权,即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及转让商标等权利;(4)收益权,即商标权人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其注册商标从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2.商标权人的义务

  (1)使用商标;(2)确保商品质量;(3)交纳费用;(4)不能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注册人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5)不擅自转让注册商标。

  八、财产继承权

  (一)遗嘱继承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定方式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并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法定继承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

  (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三)遗产的界定和遗产分割原则

  1.遗产的界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主要有以下四类:

  (1)公民的私人所有财产;(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3)公民的债权、债务;(4)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下列权利、义务不构成遗产:

  (1)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2)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债权、债务;(3)复员、转业军人享有的资助金、复员费、医疗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和养老金;因工伤残抚恤费和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4)国有资源使用权;(5)承包经营权;(6)宅基地使用权。

  2.遗产分割原则

  (1)分清遗产与共有财产;(2)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的,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再执行遗嘱,最后还有遗产的,再按法定继承的原则办理;(3)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4)清偿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5)不得损害遗产的效用和价值;(6)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7)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死者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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