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复习笔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4-29 07:28:49 浏览数:

2015年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复习笔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2015年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4、15日拉开帷幕。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内容,小编特地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注册税务师考试!!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解释1】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以及国家行为;行政复议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解释2】行政诉讼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理性”;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2.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相关链接】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1)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2)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

4.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相关链接】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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