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复习笔记: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4-29 03:04:54 浏览数:

2015年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复习笔记: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015年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4、15日拉开帷幕。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内容,小编特地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注册税务师考试!!

1.客观方面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2.此罪与彼罪

(1)VS徇私枉法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徇私枉法罪

客观方面

为徇私情私利,故意把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

(1)对明知道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免于被追诉

(3)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

主体

行政执法人员

司法工作人员

是否要求“情节严重”

×

(2)VS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主体

一般行政执法人员

海关工作人员、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负有追究职责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发生时间

一切行政执法过程中

(1)海关执法过程中

(2)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行政执法过程中

行为形态

应移交而不移交

应查处而不查处

(3)VS受贿罪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同时又因此收受他人贿赂,则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和受贿罪,应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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