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复习笔记:税务机关的权利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6 14: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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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4、15日拉开帷幕。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内容,注册税务师考试网特地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知识点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注册税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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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

3.税款征收权

(1)依法计征权

(2)核定税款权

(3)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

(4)追征税款权

【特别提示】:

A、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B、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技术错误等原因,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特殊情况(指累计欠税达到10万元),可以延长到5年。

滞纳金的计算: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C、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最长3个月。省级税务局批准

5税务检查权

6.处罚权

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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