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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折旧的性质
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本因素
1.固定资产的原值;
2.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3.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4.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关注:
1.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2.对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应当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3.对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4.处于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转入在建工程,停止计提折旧,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转入在建工程,照提折旧。
5.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所谓提足折旧----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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