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复习笔记:征税范围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02 02:44:03 浏览数:

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复习笔记:征税范围

2015年税务师考试将于9月20、21日拉开帷幕。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内容,注册税务师考试网特地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知识点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注册税务师考试!! 祝大家在未来的学习中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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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①有偿②转让③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④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是国家,出让收入在性质上属于政府凭借所有权在土地一级市场上收取的租金,所以,政府出让土地的行为及取得的收入也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之列。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二)具体规定

具体事项
征收规定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⑴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征
⑵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征
⑶投资联营企业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⑷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投资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
合作建房
⑴建成后自用,暂免;⑵建成后转让,征税。
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
房地产交换
⑴单位之间换房,征税;
⑵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免征。
房地产抵押
⑴抵押期不征;
⑵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房地产抵债,征税。
出租
不征
房地产评估增值
不征
国家收回房地产权
不征
转让、抵押、置换
征税
代建房行为
不征(2012新增)

上述内容的具体化经常在考试中出现,具体问题可归纳为应征、不征、免征三个方面。下面将经常出现的房地产若干具体情况的征免问题汇总归纳如下:

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应征)
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不征)
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免征或暂免征收)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投资联营后将投入的房地产再转让的
(7)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1)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2)房地产赠与(无收入)
(3)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4)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
(5)房地产评估增值
 
 
 
 
(1)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投资到投资联营企业
(4)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
(5)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6)个人转让居住满五年以上的房地产
(7)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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