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复习笔记: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6 12:15:59

浙江湖州中考语文试卷 小儿厌食的中医辨证论治 佳木斯历届高考状元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相关的复习重点,会计职称考试网特地整理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的核心重点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5年会计职称考试中有所帮助!

点击下载:全新升级版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宝典题库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纳税期限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纳税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对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编辑推荐: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5月16日至20日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专项训练模拟试题汇总

考试宝典安装说明

宝典适用于手机、电脑、平板,您可安装客户端或在浏览器使用。

电脑版

手机版

网页版

考试宝典咨询
服务热线

TEL:029-88699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