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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统计机构是指从事①统计调查、②统计数据加工整理、③统计分析预测、④统计信息咨询、⑤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
2. 我国统计法规定设立的统计机构分为两种:①政府综合统计机构、②部门统计机构。
3.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都属于政府统计机构,构成政府统计系统的两大支柱。
4.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5. 部门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6. 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业务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7.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的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并受国家统计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8. 《统计法》所称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9. 统计人员的职责(义务):
1) 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军事援助行为;
2)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3) 统计人员应当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4) 统计人员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5)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6) 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10. 统计人员的职权:
1) 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2)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11. 统计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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