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复习笔记: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的规定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3 22:46:44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复习笔记: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的规定

2015年税务师考试将于9月20、21日拉开帷幕。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内容,注册税务师考试网特地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知识点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注册税务师考试!! 祝大家在未来的学习中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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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目与税率

1、税目

邮政业、电信业、邮政电信业以及与邮政、电信业相关的劳务。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注】

1.中国网络通讯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其附带赠送实物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电信网络分公司从电信股份分公司分得的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征税。

3.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4.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税率:邮政电信业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

二、纳税人

三、计税依据

确定邮政通信业的营业额有两种方法:

1、以取得收入的全额确定营业额,如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等业务的营业额。

2、以取得收入额扣除某些项目的差额确定营业额,如报刊发行、邮政储蓄等业务的营业额。

【注】:

(1)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2)、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自2008年10月1日起,电信股份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电信网络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4)对中国移动、中国网通、中国电信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9”“10699919”分别为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申报与缴纳

电信单位机构所在地。

五、税收优惠

1.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2.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3.【2012新增】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有关单位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3年内免征营业税。

4. 【2012新增】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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