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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凡是能够为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都属于其合并范围,即所有的子公司都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我国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具体如下:
(一)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
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是母公司对其拥有控制权的最明显的标志,应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母公司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股份,具体又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股份。
2.母公司间接拥有或控制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股份。间接拥有或控制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股份,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半数以上股份,从而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70%的股份,而B公司又拥有C公司70%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作为母公司通过其子公司B公司,间接拥有或控制C公司70%的股份,从而C公司也成为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也应当将C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这里必须注意的是,A公司间接拥有C公司的股份是以B公司为A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对B公司的控制为前提的。
3.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或控制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股份。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或控制半数以上股份。
(二)母公司控制的其他被投资企业
在母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没有拥有或控制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的情况下,如果母公司通过其他方法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能够实施有效控制时,这些被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也应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其合并范围。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被投资企业,应当视为母公司的子公司,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1.通过与该被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会议上持有多数票投票权。
企业在确定对被投资企业是否具有控制权时,除考虑持有的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外,还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企业发行在外的认股权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潜在表决权等因素,以确定是否应当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潜在表决权包括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不包括在将来某一日期或将来发生某一事项才能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才能执行的认股权证,也不包括诸如行权价格的设定使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转换为实际表决权的其他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只要是由母公司所控制的子公司,不论子公司的规模大小、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能力是否受到严格限制,也不论子公司的业务性质与母公司或企业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是否有显著差别,都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母公司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必须注意的是不应当将共同控制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对于不再控制的子公司不应继续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如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清理整顿的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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