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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土地登记概述
初始土地登记的特点
1. 阶段性。初始土地登记有期限,持续一段时间后即告结束。
2. 全域性。初始土地登记作业区是一个行政辖区,它通常是一个县或市。
3. 集中性。初始土地登记是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有计划集体统一进行的。
相对于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初始土地登记的程序有其三个特殊性:一是增加了准备工作。这是因为初始土地登记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对一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集中、普遍的第一次登记,工作量大、时间集中,又是第一次登记,准备工作显得特别重要,故在初始土地登记中,把准备工作作为一项突出的重要内容,列为初始土地登记工作程序的第一步。二是增加了通告。初始土地登记的申请事先要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三是增加了公告。权属审核的结果要进行公告。
初始土地登记的概念
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初始土地登记 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需要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从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地区;二是原有登记需要全面更新的,如土地整理或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需要对原已登记过的区域进行全面的重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是变更土地登记的基础,通过初始土地登记建立起来的辖区每宗土地的表、卡、证是以后变更土地登记的根据,没有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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