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复习笔记: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5 01:54:43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复习笔记: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2015年税务师考试将于9月20、21日拉开帷幕。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内容,注册税务师考试网特地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知识点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注册税务师考试!! 祝大家在未来的学习中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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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纳双方

(一)征税主体:以税务(国税、地税)机关为主,还有财政机关、海关。

1.税务机关职权——共6项(注意多选题)

2.税务机关职责——共7项(注意多选题)

【例题·单选题】下列职权中不属于税务机关职权的是( )。

A.税收检查权

B.税收行政立法权

C.代位权和撤销权

D.税收法律立法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税收法律立法权,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税务机关没有制定税收法律的权力。

(二)纳税主体:纳税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1.纳税人权利——共14项(注意多选题)

2.纳税人义务——共10项(注意多选题)

(三)其它税务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其他税务当事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工商、公安等。(注意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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