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知识点九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31 04: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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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在一些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场所,常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若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明确,就会出现混杂作业、职责不清、制度不严、管理混乱的问题,将会导致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加强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针对一些不同单位、不同工种的人员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交叉作业,彼此之间的安全责任不明,安全管理脱节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其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后,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协调,由此引发事故发生后无人负责的现象,以致责任不明或者推卸责任。为依法规范承包、租赁各方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是具有免受或者减轻生产安全事故对从业人员作业的人身伤害的特殊用品。是否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保证从业人员能够正确地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直接关系到从业人员的安危。国家历来重视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及三十九条明确要求,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标准的,不准提供。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三是生产经营单位要安排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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